【忘言山房】此心安处是吾乡|盛洪

盛按:纪念水长城老北京四合院被非法入侵和野蛮摧毁一周年。(2021年7月28日)

盛按: 水长城老北京四合院被夷为平地,她在这篇文章里活着。(2021年4月5日)

盛按:我在这篇文章中还是估计不足,结果是疫情还未过,强拆已开始。3月20日有些“水长城老北京四合院”的居民收到九渡河镇不具名的短信,要其在三天之内将房屋腾空拆除,否则就强拆。不过该镇政府所可能采取的各种非法措施,这篇文章都已经梳理了一遍。如不经行政复议和期限为半年的行政诉讼,想三天就强拆就是“严重侵犯财产权”。其它手段及其非法性的讨论也可以在本文中发现。

得景忘言 132

碧空寥寥,素云佼佼;
云飘渺渺,我思杳杳。

虽然抗击新冠肺炎是现在的当务之急,但有些人即使在疫情过后也无法轻松。从2019年11月份开始,“水长城老北京四合院”社区的居民们就开始日夜值班了。这个社区位于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四面环山,有九渡河从旁边流过。虽然这条河因人为原因经常干涸,但在降水量大的年份,如2008年,还有潺潺流水。在北面的山上,撞道口长城清晰可见。很多居民从2006年开始就购置了这里的房屋。有些人用作第一居所,有些人用于周末休闲。无论如何,这里是他们的家园,珍藏着与家人和朋友一起渡过的美好时光。然而,他们为什么要值班,他们防着谁?他们防着当地政府。这就奇怪了,政府的天职是保护公民的生命、住宅和财产的安全,为什么要被防着呢?是因为自2019年11月开始,有一个可怕的“谣言”在这里传播,这就是,当地政府要拆掉这处社区。

如果是“谣言”,人们为什么要信呢?因为这不是谣言。在10月17日,昌平区崔村镇政府贴出落款时间为10月15日的告示,要求香堂新村居民10月18日以前自行拆除他们的房屋。11月4日,昌平区南口镇童话山庄社区和半山云居社区面临被强拆,业主们到昌平区政府前示威,12月20日被强拆。12月24日,昌平区延寿镇“欧北木屋区”社区被停水停电,逼迫居民离开以实施强拆。2020年1月13日,昌平区十三陵镇果庄村被强拆。这些被强拆的住宅多是漂亮的乡间别墅,但在被强拆后顷刻变成一片断壁残垣,让人惨不忍睹;那些失去家园的业主无助和悲愤的控诉,更是让有良知的心无法承受。

实际上,北京市政府将强拆小产权房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任务,去年以来公布了108个在北京郊区强拆项目的名单,并且已经拆除了27个。水长城老北京四合院虽然暂时不在这个强拆名单上,但由于这个名单出台既无坚实的法律基础,也不遵循法律正当程序,所以随时有可能被任意列入名单。更何况,又有消息传出,北京市政府已经计划拆除相当于北京市建成区面积15.5%的所谓“违建”,到现在刚完成“任务”的15%,还要大拆特拆,才能“完成任务”。而作为郊区县的怀柔,其全部建成区面积不过27.3平方公里,不足全部指标的14%。现在看来,这种强拆已经不是几个个案,而是系统性的政府行政行为。

怀九万象 065

西台雨暂歇,携女逐彩虹;
咫尺终弗致,不枉乘兴行。

事实证明了“水长城老北京四合院”居民的怀疑。他们已与九渡河镇政府沟通,并问是何种理由要强拆。第一次答曰,是在河道淹没区上。于是居民们特邀原水利部水务专家、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参加1月14日与镇政府的座谈,指出这种借口的错误。实际上,即使在河道淹没区,居民们宁愿“被淹”,也不会让其成为强拆的借口。于是镇政府又改口说,这是别墅。居民们也有懂规划的,说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别墅”的定义,这不属于别墅。镇政府又开始说“五证”问题。这种行为方式告诉我们,它是先有目标任务,然后再找理由。借口都很离谱,真实目的大概是难以启齿的荒谬。实际上,居民们只需一条理由,就会胜过当地政府的千万条理由,这就是,住宅权是公民的宪法权利。政府只是为保护公民的宪法权利而存在的,政府官员也因此才拿到公民发的工资——他们纳的税,一旦它不保护反而侵犯,它就没有一点合法性了。

但现在似乎颠倒了。我们看到,地方政府已经将强拆作为它的政绩指标,把消灭公民的财富,摧毁公民的家园作为自己的政策目标。它们不仅没有愧疚之心,反而理直气壮。据香堂居民披露,新调到崔村镇的党委书记一上任就说,“我就是要推平香堂!”(香堂村万名村民,“北京昌平新事”,2019年11月19日)在一些政府内部会议上,上级官员要求下级官员要用“实招、狠招、快招”去强拆(《看中国》,2017年11月27日)。一片杀气腾腾。我看到一些视频,前来强拆的人员言行粗暴;法院窗口人员对前来提交诉状的公民冷漠怠慢,拒不接收。这种气氛让人不敢置信,极为震惊;我们公民出钱养的政府竟然拿着我们的钱来拆我们的房。这是为什么?他们真的不知道公民是他们的衣食父母,为什么伤害公民的根本利益却还以为自己在“执法”呢?

现在他们好象有一个最强有力的理由就是“拆违”。所谓“违”,就是“违章建筑”,简称“违建”,只要它说你是“违建”,它就认为它是在合法地“拆违”。什么是“违章建筑”?根据《百度百科》,“违章建筑是指未取得拟建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址、选址建房意见书),在规划区以外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违章建筑存在侵占安全通道和非法占用耕地、影响城市公共空间、破坏生态环境等特点,并且很多违章建筑还隐匿在合法建筑里面。违章建筑损害了政府公信力,破坏了城市风貌,并制约城市健康发展和城乡规划执行,也影响了城市的未来发展。”

首先,“违章建筑”这个词就是一个法律效力很低的词,因为“违章”的“章”,可以理解为是“部门规章”,根据《立法法》,部门规章处于“法规”的最低层级,在它之上有《宪法》,《立法法》,《土地管理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即使“违章”了,也不能据此就有强拆的理由,因为这个“章”有可能违反上位法。如强拆住宅侵犯了《宪法》规定的住宅权和财产权。现在已经有多处强拆,不仅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住宅的财产权,而且剥夺了公民在住宅里的居住权。他们很多人把拟被强拆的住宅作为第一居所、甚至是唯一居所,政府行政部门根据他们那个“章”而要剥夺公民的基本宪法权利,是完全不对称的。若说错误或罪,稍懂法学的人都知道,他们的强拆行为与他们欲强拆的所谓“违建”相比,才是一个社会不能容忍的犯罪行为。

因而强拆所谓“违建”首先是违宪的。因为国家是为保护公民的生命、住宅和财产而设立,《宪法》将这些基本权利作为公民的宪法权利加以强调和宣示。政府的职责就是通过保护公民的这些宪法权利而保卫这个国家的利益。如果它借口公民的房屋没有得到它的批准而建造就不该存在,就是在颠覆宪法原则。这就将《城乡规划法》置于《宪法》和《立法法》之上。关于《城乡规划法》的问题,我在“为什么香堂拆不得”一文中已经做了批判。核心思想是,住宅的分布首先应服从市场规则,政府对住宅的规划权力只限于辅助性的和参考性的权力,其目的,只是为了使住宅分布更为合理,而不是用来消灭住宅。即使《城乡规划法》本身,也只是规定“可以”考虑拆除违法在建项目而非已建成一、二十年的社区,并且因其是在2008年开始生效的,因而对在此之前建成和销售的社区房屋没有法律效力。

再看与所谓“违建”有关的《土地管理法》。在2019年11月修法之前,似乎有一法条是说农村集体没有权利在自己的土地上进行建设。其实仔细看看,就知道有一个“但”书。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农村集体开发的居民社区难道不是乡村的房地产企业吗?所以,农村的所谓“小产权房”不是违章建筑。而在修法之后,“建设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条款已经被删除,农村集体的建设土地可以进入到土地市场的原则已得到承认,根据《立法法》的“从新不从旧”原则(第83条),所谓“小产权房”不合法的说法更是无稽之谈。

再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这是一个1993年制定的行政条例,其法律效力级别很低。即使如此,其中第十八条也包含了允许非农业户口居民在乡村建房或购买房屋的规定。“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其中城里人在农村建房要由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同意的条款,还残留着计划经济的因素,市场化以后已经过时,且其中所提“前款第(一)项”是指使用耕地要由县政府批准。但绝大多数“小产权房”并不使用耕地,而是“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因而按该条例,只需“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显然,这一《条例》也根本不能证明北京城郊大量小产权房是“违建”。

最后再看“百度百科”定义的后一段,“违章建筑存在侵占安全通道和非法占用耕地等、影响城市公共空间、破坏生态环境等特点”,基本上就与现在大量地方政府所称的“违建”没有太多关系。大量“小产权房”建设于“城中村”,属于农村集体的宅基地。尤其在北京北部的浅山地区,有大量不能用于耕作的山坡地或河滩地,大量所谓“小产权房”建造于此。由此可知地方政府“拆违”的借口是多么牵强。实际上,我研究中国土地制度多年,也跟踪了地方政府强拆的历史。“拆违”是不少地方政府的不登大雅之堂的却广泛分享的邪恶“经验”。在初期,地方政府的强拆经常遇到强烈抵抗,谈赔偿又往往满足不了被拆迁者的要求,于是想出了这个坏主意,既似乎师出有名,又可以分文不赔。但代价就是更严重地违反了宪法,侵犯了公民的宪法权利,并损毁了我国司法体系和行政体系。因而“拆违”就是违反一切上位法的强拆借口。

怀九万象 094

明月照西台,山房寂无声;
玉轮勾清影,世稀此心静。

问题是,被强拆的一些社区住有很多居民,自然法决定了他们有天然的权利对抗前来摧毁他们家园的破坏分子,为什么会这么容易被强拆。这是因为,他们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家园,将自己的这一天然权利有条件地转让渡给了政府,并将条件写入《宪法》,这些条件包括,政府必须保护他们的人身安全,住宅权,财产权,和人格尊严,等等。他们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政府中的一些官员,以承诺兑现《宪法》为条件暂时掌握了公权力以后,竟背弃当初的承诺,将从公民手中集中起来的保护公民宪法权利的权力资源,反过来用于损害他们的委托人。而在这时,将权利转让出去的公民已经没有任何资源来对抗这些违背承诺的人了。由于力量对比悬殊,又使这些行政官员心生傲慢,表现出对公民抗议的倨傲态度和对公民权利的极端蔑视。很显然,这是这些官员违背了《宪法》这个社会契约。这是为什么?

善意地理解,问题在于,尽管政府行政官员们在每年“宪法日”都要向宪法宣誓,然而政府部门并没有进行有效的宪法教育,以致大多数政府行政官员并不懂得宪法原则。一个最大的误解是,他们以为政府政策大于宪法。只要看一看《宪法》就知道,中国在理论上是一个人民主权的国家,政府自己都是人民通过宪法设立的,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实施宪法,尤其是保护《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宪法权利。政府制定政策一定不能违背宪法。所以政府政策的效力一定是低于宪法的。如果政府行政部门动用公民赋予它们的权力进行侵害公民利益的事情,就是对国家主权人的反噬。这本是常识,并且有悠远传统。早在战国时期,荀子就说过,“天之生民,非为王也;天之立王,是为民也。”这已经把政府是为民众提供公共服务的性质,说得很清楚。政府行政官员的正确作法,就是要在公民的宪法权利面前下跪,表示敬畏和臣服

政府行政官员的第二个误解是,越是高级别的政府命令越有效力。这是错的。实际上,无论是政治学还是公共选择理论都强调,国家是一个社会契约,它是以公民的同意为基础。诺奖得主布坎南教授指出,一致同意原则是公共选择的最佳原则。所有当事人一致同意的一个决定就是他们之间的最佳决定。所以两个人之间的合约就是两人间的最佳决定。除非这一两人合约损害了第三方或公共利益,否则政府就没有权力否定这一合约的合法性。政府的合法性只能建立在保护合约的基础上,如果它侵犯合约,它就没有存在的合理性。那些由村民委员会或乡镇政府与购房者签订的合约,实际上是两个民事主体之间的合约,其性质相当于两个自然人间的合约。乡镇政府不能因为自身又是一个行政主体而否定它们作为民事主体而签订的合约,如此一来,它们就既没有资格作民事主体,也没有资格作行政主体了。任何高级别政府对这一合约的侵犯或否定,都是对政府自身合理性与合法性基础的颠覆。

然而,尽管政府行政官员的宪法教育有缺陷,我国宪法框架和法律体系还有针对行政机构一旦出现问题时的保护机制。本来居民的住宅是昂贵的财产,一般情况下,拆除住宅就是“情节严重的侵犯财产权罪”,依据《刑法》,这是要“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75条)。因而政府行政部门若要实现它的行政目的,又要避免犯重罪,就应首先向法院提出拆除要求,在经法院同意后,才能行动。即使它自己单方面行动,因有《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公民可以向行政部门的上级机关或法院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然而,一些政府行政部门为了强拆,直接干预司法部门,有些被强拆的公民提交行政行政诉讼诉状,法院被指示不能受理,直接表现为接待人员拒绝服务的傲慢态度。这显然又违反了《宪法》规定的“法院独立审判原则”(第131条)。

也有一些政府行政部门,还算表面上遵循法律正当程序,与居民签订拆除协议。但在协商过程,它们采取一些非法手段,如对当事人所在机构或企业施压,威胁当事人的家人亲友,或者干扰当事人的正常经营,甚至毒打当事人(《万维网》,“新年第一杀:江苏再现报复命案”,2020年1月2日),迫使他们签订拆迁协议。从中国传统看来,这种城下之盟是没有效力的。孔子说,“要盟也,神不听。”这也违反了现代的契约自愿原则,没有任何法律效力。这也很类似“强迫交易罪”,其定义是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既然称“协议”,就是一种平等谈判的结果,政府行政部门也只能是协议一方。如果它们强迫公民接受它们的强拆“服务”,这种“协议”不仅无效,而且涉嫌“强迫交易罪”。根据《刑法》,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226条)。

据说,还有一种“战术”,就是同意业主们的行政诉讼,但指使法院拖延时间,在这一段拖延的时间,对房屋进行强拆。这当然又是违法操作。因为根据《行政强制法》,“对违法的建筑物……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第44条)其含义显然是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未完之前,是不能强拆的。下面这一条款说得更清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53条)意思是说,强制执行只能在法院的同意之后。行政部门的上述“战术”,即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的强拆都是违法的。

广义的住宅权包括公用事业服务。公用事业服务有着不间断服务的要求。因为自来水、电力、管道燃气和取暖已经成为基本需求,不能片刻缺少。为此,国家有《电力法》、《城市供水条例》和各地区或城市的《供暖管理条例》等加以保证。如《电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供电企业……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违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擅自停止供水”的企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予以行政处分。”《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供热单位……在采暖期内,推迟、中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罚款。然而为了强拆,一些地方政府也置这些法规于不顾,擅自恶意强制公用事业企业对拟强拆的房屋停水停电,尤其是在冬天停电停暖,以逼迫居民退出房屋,以达到强拆的目的。如前述昌平区延寿镇“欧北木屋”社区的情况就是如此。这些行为都触犯了法律。

公安系统本来也是用来保护公民权利的。《警察法》规定,警察的最重要的资格,就是忠于宪法,也就是要保护公民的宪法权利。然而,在非法强拆过程,警察却经常被用于侵犯公民的宪法权利。这不仅表现在在强拆现场压制和恐吓被强拆的公民,还表现在对公民维护权利行为的干扰和破坏。如假借抓赌冲击公民维权商讨的内部会议;干扰公民因强拆事件而上访。如北京昌平区十三陵镇果庄村被强拆居民于2019年12月3日去北京市信访办上访,却遭警方扣留和威胁。上海89岁的老人刘淑珍,因被强拆一事向人大代表反映,竟被指是寻衅滋事而被拘留。为了达到强拆目的,一些地方政府还采取其它非法手段,干扰强拆受害者的正当维权行动,如利用警察对当事人施加心理压力,甚至直接出动警察参加强拆;如2011年盘锦警察不仅参与强拆,而且还枪杀了一名被拆迁居民。如此一来,公民借助于公权力来保护自己权利的最后最直接的资源被剥夺殆尽,公民在法律保护意义上就是赤身裸体了。

秋来八月八 005

秋来颜色少,一花聊胜无;
我虽慕陶潜,犹盼春百株。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大致有一个判断,即所谓“拆违”是一个什么性质的问题。在最表面层次,强拆的是房屋,是社区的物质设施。然而对在这些房屋中居住了一二十年的人来说,这是首先是他们几十年辛勤劳动的积累,而这种积累就是他们辛勤劳动的动力。以水长城老北京四合院为例。如果没有政府行政部门的威胁,这里一个院大约值100万元左右。以2019年北京市人均GDP16.8万元计,也需要六年的全部收入的积累。也就是说,如果拆掉这个社区,也就等于这里的居民有六年的辛勤劳动的收入为零;如果按每年6%复利计算个人收入的增长,就相当于他们的收入在31年间没有增长。这几乎就是改革开放最好时光的长度。这不就相当于剥夺了他们在改革开放期间获得的利益吗?不就是对他们相信他们在市场中得到的收入一定是属于自己的信念的摧毁吗?

更重要的,这些社区和房屋是这些居民的家园。在这里,他们的孩子度过了童年,他们的老人到这里避暑,他们的朋友到这里聚会。一个人的一生其实就是一连串的回忆;拆掉这里,就是拆掉他们的美好回忆,就是拆掉他们生命的一部分。而家庭,就是中外民众最珍视的价值,就是他们生活的意义,也是他们努力奋斗的源泉。家庭土地承包制作为改革开放第一步之所以成功,是因为这既建立起了激励人心的产权制度,又将其带来的收入增长回归家庭。而家园就是家庭的物质外壳和精神依托。在这时,经济增长和财产安全是互为因果相辅相成的。如果一个政府关注GDP的增长而同时消灭财富是从根本上自相矛盾的。因而,摧毁家园的所谓“拆违”就是在挖改革开放的根,这个根就是激励人们努力经营与工作的产权制度,和保护产权制度的结果回归于家庭及其家园的法律体系。

也许一些人认为,事情没有我说的那么严重,因为目前被强拆的家园只占很小的比例。不知他们做过一道儿童的脑筋急转弯没有:树上有十只鸟,打下一只,还剩几只?如果回答还有九只,那就错了。强拆家园不仅给被强拆业主带来损失,还会带来还未被强拆的业主的不安和恐惧。全国有78亿平方米小产权权房,如果每平方米1000元,也有7.8万亿元之巨;即使只拆百分之一,也会让其它所有小产权房贬值。如果贬值率为30%,也会贬值2.3万亿元。如果按市场价值,损失就会就会更大。而法律体系更具有一般意义。在违反所有宪法和法律原则与程序的情况下强拆,受损害业主得不到任何法律救济,就相当于强拆了我们的法律体系。一个没有保护产权功能的司法体系的国家,也会整体贬值。所以“拆违”就是强拆这个国家。也有人认为中国经济规模巨大,作点错事也没关系。然而这个错事就是挖改革开放的根,恶果发展的速度就如中国奇迹的速度一样快,没有根的树木枯萎的速度也会很快。

哈耶克在其《法、立法与自由》中说,“我们称之为文明的东西,…… 正是经由对个人或群体确受保障的领域进行界分才成为可能的。”“财产权,就该术语的广义而言, 不仅包括物质的东西,而且也包括每个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所谓“拆违”不仅反市场,而且反文明。这可以用苏轼“此心安处是吾乡”来解释。产权的核心意义就是“确定性”。这实际上是一种心理感觉。产权制度这一确定性基础,最终表现为心理的安定。所谓“确定”,就是一个人感到某件事在下一刻一定会发生,或某人或某物的基本状态在下一刻一定不会变,即他有一个确定的预期。只有确定,只有心安,人们才能去努力和创造。所以在这个意义上, “吾乡”就是一个人确定性的边界。在这个边界以内,人们可以确定地知道,那个住宅,那些财产在下一刻一定还是他的;周边的人都怀有善意地保证,绝不会侵犯他的产权。因而“吾乡”不见得是一个人诞生和成长的地方,而一定是提供确定性基础的地方。这样的地方即使在千里之外,也是“吾乡”。

而即使是生于斯长于斯的地方,如果有一个花钱雇佣本来应该保护自己的机构,掉转枪口对准自己的委托人,又盘踞在自己家园附近,拿着一根“拆违”的鸡毛,时刻准备乘我不备毁我家园,让我不安、焦虑和担惊受怕,而又像水长城老北京四合院的居民那样,还要日夜值班防范,这怎么能是“吾乡”呢?那些虽然还未被强拆却已成惊弓之鸟的地方,又怎么可以成为“吾乡”呢?被这个法律体系所覆盖的所有地方,由于行政部门无视宪法和法律,又不会受到制裁,人们不能预见它们下一步将会制定何种侵犯公民权利的政策,又怎么能够是“吾乡”呢?如果不是本乡本土人 的“吾乡”,又怎么能成为外国人的“吾乡”呢?如果既不是中国人也不是外国人的“吾乡”,“进一步改革开放”能是一个可信的承诺吗?

也许有些行政官员说,我知道这些道理,但是现在是上级下达了强拆的命令,我不得不执行。这样的遁词早已被汉娜 ∙ 阿伦特批判过了。她在其《反抗“平庸之恶”》一书中提出,这种认为自己只是执行命令而对错误的命令或罪恶不负责任的态度,就是一种“平庸的罪恶”。在以色列审判艾希曼时,后者就以此为自己运送被杀害的犹太人辩护。然而阿伦特指出,正是因为所有执行者都采取这种态度,才使一个巨大的罪恶在看来没有人承担罪责的情况下被实施。而相反,一个公共治理良好的国家,或中国治理良好的朝代,都存在着地方官员把天道或宪法看作是高于行政命令的原则,遇到不当的行政命令,他们为民请命、不惜抗命。如余英时所说汉代循史,“他所奉行的不复是朝廷法令”,而是儒家仁政教义。(《士与中国文化》,上海人民出版社,第139页)清代廉吏于成龙,多次抗命保护民众利益。如在福建重审并挽救数百名已经定案的死刑犯;抗旨减征民夫;在直隶擅自打开皇家粮仓赈济灾民。你还不如一个汉代循吏或清代廉吏吗?

也有些官员认为,强拆和压制民众的维权可以树立政府的权威,这样做就会让老百姓更听话,政府就能令行禁止。这是因为缺乏基本的政治学常识。汉娜∙阿伦特将权力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权威,另一部分是暴力。权威是让人们自愿遵循规则的东西。它的一个重要来源就是人民的同意。而最重要的,是因为它遵循天道正义。而暴力并不是权威,只是在特殊情况下(如制止非法暴力)权力的底线补充。当滥用权力时,就必然违反人民的同意和天道正义,就必然要强制实施,这实际上就是使用暴力,而并非权力。阿伦特说,权力靠人数,暴力不靠人数。在这里“人数”是指同意和支持的人数。我曾简单地将权力描绘为“权威加暴力”。但如果其中的暴力越大,则权威越小,权力也越小。余英时说,“以‘教化’代替‘刑杀’是汉代儒士的共同要求。”(第157页)也就是说,要尽可能地用权威替代暴力。你真的想靠滥用公权力伤害民众来使你觉得自己很“伟大”吗?

如果读者同意我上面的证明,所谓“拆违”没有宪法和法律的依据,或者是违反了所有的宪法和法律,因而“拆违”就不是政府行政部门在行使权力,而只能是实施暴力。它们之所以能够这样做,只说明它们有违反宪法和法律且暂时不受惩罚的能力,丝毫不能说明它们做的是合法的。他们之所以有这样的能力,不是因为他们手中的权力赋予了他们这样的能力,而是他们滥用了人民赋予他们的公权力。即使在强拆过后的很长时间,他们行为的后果仍会保持非法状态。就像一个强盗抢走东西且暂时没有被发现或追回,不意味着他抢的东西就是合法的,他抢的行为也是合法的。这种非法状态将是所有涉及的行为人永远面对的问题。所有违法行为,所有违反天道正义的罪行终究要被清算,或早或晚。

那么,应该怎么做?很简单,就是遵循宪法和法律。有人说,我确实没有读过《宪法》和相关法律。我说,没关系,就遵循你小的时候你父母教你的做人常识。违背常识的事情都不要做。一个人的常识告诉你,你不能以“没有准生证”为由杀死一个人。对于乡镇官员和村委会来说,你们的常识会告诉你们,这些所谓“违章建筑”给村里带来了收益,带来了就业,带来了市场。而拆掉这些“违建”,就是在损害村民的利益,也是在破坏乡镇的经济发展与民众福利。如水长城老北京四合院不仅给西台村和黄花城村共同建设的,村民们不仅获得了上亿的售房款,而且每年能够获得数十万元物业费,还提供了物业管理、维修、花匠,瓦匠,餐饮等多种就业岗位,一旦拆毁,就不仅毁家园,而且夺生计。从合法性和经济合理性来看,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应该怎样做,不是很清楚吗?西台村发给“水长城老北京四合院”业主的《荣誉村民证书》中说,“您为西台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了贡献”。看来很清楚。

世界城市发展史告诉我们,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有一个城郊化过程。即由于收入增长和交通工具的便利(如私家汽车),人们愿意到城郊居住。这些年来,北京郊区的经济发展,主要靠城区人口的城郊化,即他们或者在郊区购买住宅,或者周末到郊区游玩和食宿。以昌平区为例,其服务业的比重从2008年的48.3%上升为2016年的62%;2017年的服务业增加值为518亿元,超过了甚至数倍于很多北方县的全部GDP。其中的秘诀不言而喻,它靠近北京,占尽天时地利,仰赖于北京城区收入较高的人群对清新空气和优美环境的需求。而北京郊区的发展战略也以这些人为市场目标人群。昌平区这超过500亿的GDP主要来源于他们;从全北京郊区县来看,如果按昌平区服务业的比率算,服务业GDP约5623亿元,几乎是北京GDP的20%。而北京市所谓“拆违”目标中,又主要是香堂新村、水长城老北京四合院类的城郊社区,度假村和其它旅游设施。这种“拆违”不是在自废武功吗,不是在自毁财富源泉吗?对作出“贡献”的“荣誉村民”们,就这样报答吗?

从北京整体来看,这种“拆违”对北京的经济发展没有任何好处,因而要坚决抵制“拆违”。实际上,从2016年起,北京已经出现了人为的逆城市化趋势,人口在逐渐减少。而城市化是我国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奇迹的主要形式。逆城市化,就是逆市场化,就是在人为阻止经济增长。我曾在“不民生计,大国根基”一本中做过估算,北京和上海的逆城市化所带来的损失可达2.8个百分点的全国GDP。这是对驱赶外来人口损失的估算。而对以“拆违”为名义捣毁城郊化社区、度假村,仅按1/100估计,考虑投资乘数和货币乘数,则会进一步降低GDP约468亿元,约占全北京GDP的1.7%(2017)。如果考虑到这种作法对其它“小产权”社区的恐吓作用和对北京城郊化发展的阻遏作用,损失将无法计算。从北京具有的全国性影响来看,北京这种大规模“拆违”运动将会引起其它城市的仿效,而形成一个全国性的逆城市化潮流,在中国经济萎靡不振且还可能下滑的情况下,将只能雪上加霜。

最后,我们看到中央政府已经意识到了这种“拆违”的危险性。早在2010年,国务院颁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规定,“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因暴力拆迁和征地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的,…… 依法严厉惩处犯罪分子”,“对随意动用公安民警参与强制征地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党政领导的责任。”2019年国务院又强调“不能一刀切地拆违”。然而,似乎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没想到地方政府的非法“拆违”行动更为肆无忌惮。这是为什么?我建议中央政府要立刻强力叫停所谓“拆违”,对顶风强拆的地方政府要采取霹雳手段。一个最好的办法,就是将一个“拆违”最有“成绩”的县委书记撤职,并以“严重侵犯财产权罪”提起公诉。这当然不是对这个县委书记的无端惩罚。因为如前所述,如果他真能“拆违”,就说明他已经无视和违反了宪法和相关法律;如果他拆得很多,说明他多次无视和违反了宪法和法律;撤掉他并提起公诉难道不是一个法治国家最基本的反应吗?

2020年3月12日于五木书斋

作者: flourish378

经济学家,儒家。

《【忘言山房】此心安处是吾乡|盛洪》有10个想法

  1. 写的太棒了!有理有据逻辑清淅,有情有理。为民讨回公道,声张正义,以国法为依据,以理力争。从大国与小民的利弊综合考虑得出的结论不要”拆违″是民意,是民心所向。👍 👍 👍

  2. 写的太棒了!有理有据逻辑清淅,有情有理。为民讨回公道,声张正义,以国法为依据,以理力争。从大国与小民的利弊综合考虑得出的结论不要”拆违″是民意,是民心所向。👍 👍 👍

  3. 写的太好了,我家在昌平檀峪沟境之谷小区,就是去年年底以违建的名义被强拆的,他们没有法院的裁定书,又不肯出示工作证,趁我们没在家偷偷的把我家拆了,毁掉了我们居住十多年辛苦营造的家园,完全置法律不顾,警匪一家,残害百姓,令人发指。到现在还设路障,不让我们回家看看,真希望有人能给我们百姓做主呀!

  4. 打着“拆违建”之名,剥夺公民居住权和生存权的行政措施,是对宪法和国家法律的亵渎,迟早要受到正义的审判。捣毁群众家园的快感是邪恶的,与文革时期摧残黑五类人员的行为一样,正义和良知在光天化日之下强奸了!

  5. 我国历朝历代也没有无故强拆民房的行为,到了21世纪的中国却出现了政府不依法办事,强拆民房的事情。我们的党是依靠人民的支持打下的江山,人民是党的基石,北京市政府不按法律法规强拆民房,损害群众利益,就是损害党的形象,破环党的基石。

  6. 盛洪先生您好,我是香堂文化新村的业主,谢谢您曾经仗义执言为我们大家写出那么多珍贵的文字,说出了我们的心声。得知您现在也面临被肆意侵权的处境,我想不出能有什么方式可以帮助您,因为他们也在时刻准备对我们下手呢!只想告诉您,我们和您站在一起,我们会和非法强权做殊死的抗争!请您保重🙏 🙏

    1. 郑朋,谢谢。我们要相信,我们的住宅权和财产权是受宪法保护的;强拆是违宪和非法的。我们共同努力。

  7. 盛教授,
    文章精辟有力,非常感谢!有您这样的知识分子有胆有识敢于发声是我们老百姓的幸事,也是我中国国民的希望🙏

  8. 在国际局势和国内经济出现前所未有的危机时。还在强拆。只能说明他们严重的脑残!国家、民族、政府、百姓的危亡他们根本不顾。脑残的裆;脑残的ZF;脑残的HD。民族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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