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忘言山房】侵犯权利,就是亵渎尊严 | 盛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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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来惊我眼,春去不留香;
惟愿春之巢,年年惹春归。

 

最近看到野三坡山水醉小区业主的誓词,内容如下:

我宣誓:为了捍卫宪法尊严,为了保卫共和国尊严,为了公民尊严,我愿誓死保卫家园,誓死保卫宪法。面对强盗,面对勾机,誓与家园共存亡,人在房在,决不后退半步!

感觉很振奋。这是中国大陆公民宪法意识的新的提升,把捍卫家园与公民尊严联系在了一起。为什么反对非法强拆与尊严有关呢?一般看来,《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指精神层面的权利,是更高的要求。在最近通过的《民法典》中增加“人格权”一编,还引起不少争论。其实,“人格尊严”是最基本也是最综合的权利。表面看来,对人格尊严的侵犯是在言语上的不敬,其实仔细想想,侵犯任何一项基本权利,如财产权,都是比语言上的侵犯更会带来对人格的侮辱。例如有一件属于你的财产,如一台计算机,另一个人在没有征得你的同意的情况下就拿走了,你是否认为这只是一个财产争端,而不关乎你的尊严呢?当然不是。侵犯一个人的财产权利,就是视这个财产所有者如无物,是比语言不敬更深切的侮辱。

一台计算机尚且如此,一所住宅呢?一所花费半生心血,居住了十年有余,精心打理和经营多年的庭院,一个家庭赖以团聚的家园呢?如果有一个机构要求你在三天之内自己拆除、否则它就强拆,难道不是一种侮辱的极致吗?实际上,在法学理论中,住宅权不仅是一种财产权,也是一种人格权,被称作“住宅人格权”。这包括住宅可以为人遮风避雨,保证安全,保护家庭生活隐私和做人的体面。我们已经知道,野三坡山水醉小区是一处办理了所有法律手续的别墅区,居民们的宪法权利又被当地政府用法律文件郑重承诺保护,当涞水县政府违背承诺、撕毁合约,声言并实施强拆,就是对他们作为山水醉小区房产所有者的法律主体的无视,就是对他们对家人情感的蔑视,对他们珍视的家园价值的贬低,对他们偏爱的生活方式和文化传统的摧毁,对他们对法律和正义理解的侮辱。怎能说不是在亵渎他们的尊严呢?

根据《宪法》,中国是一个人民主权的国家。这种国家的设立没有其它目的,仅仅是公民们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而设立的。他们为此交纳赋税,以使权利能够成为得到保护和能够行使的权利。在成立国家的社会契约——《宪法》中,这些权利都被一一列举,包括人身自由,住宅权,财产权,自由表达权等等。然而如西谚所说,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如果只是在纸面上规定权利,而当权利受到侵犯时没有救济手段,也就等于没有权利。广义地讲,公民们之所以创立政府,就是把它当作一种主要的权利救济手段。经济学教科书中说,政府就是提供公共物品的,而公共物品的第一项,就应该是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产权,也就是保护他们的各项权利。具体而言,救济手段包括,政府的公安系统,行政部门,法院,检察院等。例如当你的财产遭到抢劫,你可以到派出所报警;你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你可以到法院申请保护;你的住宅受到他人非法侵扰,你可以请公安人员帮你驱开。而设立政府,又是公民的一种最基本的公共权利。

其实,政府就是被公民们设立用来提供公共服务的。这与其它种类的服务没有多大不同。所不同的,是公共服务一般具有所谓“外部性”,即一旦提供就不能只排他地向交费的人提供,而不向其他人提供。如在一个地区的公共安全,一旦提供就会给该地区所有人提供安全服务。为此,向政府公共服务付费的方式就变成了纳税。除此之外,别无不同。任何一种服务的从业者,他们的尊严就是他们提供优质的服务,让被服务者满意,并且得到认同和尊重。如果一个餐馆的大厨看到顾客自带炒菜,他就会认为这是一种对他职业骄傲的侮辱;任何一个小区保安看到小区居民自己巡夜,自尊心也会受到伤害。同样,如果一个地方政府看到区内居民组织起来自卫,会反省自己的服务有问题吗?因而,对公民权利的侵犯,不仅是对公民尊严的侮辱,也是对以保护权利为职业的人的尊严的亵渎。

当外力救济的手段无法使用或不存在时,公民有天然的权利自力救济。这是比国家权力更原本、更基础的权利。国家的权力就是公民将自己的自力救济的权利让渡而成。如果一个政府机构不执行宪法赋予它的义务,就等于自我取消政府的资格。正如中国古谚所云,“抚我则后,虐我则仇。”又如孟子所说,“只闻诛一独夫纣,未闻弑君也。”如果公共权力机构不履行应履行的义务,“后”就变成了“仇”,“君”就变成了“独夫”,这在中国有悠远的传统。而在另一方面,如果没有了公权救济的手段,自力救济就成为了保卫权利的最后手段。《英国财产法导论》作者F. H. 劳森在讨论“自力救济”时指出,“作为财产所有人,我们有权利保卫自己的财产,阻止他人入侵或妨碍我们。没有我们的同意,任何不能进入我们的土地或拿走我们的东西。我们可以使用自己的力量赶走入侵者或夺回自己的东西。”(法律出版社,2009,第69~70页)

山水醉小区居民誓死保卫家园之举,就是在当地政府不保护反而侵害他们权利情况下的无奈的自力救济。我们在山水醉小区宣誓视频中看到,他们甚至写下了遗书,还放上了骨灰盒。无独有偶,水长城老北京四合院的一些居民也买了棺材。我实在不愿意看到这种非法强拆最后要损失公民的生命,也不希望一些公民即使遭到非法强拆,还要付出生命代价,但我理解他们的心情。我曾说过,住宅就是人的外层身体。摧毁他们的家园,就是侮辱他们的人格尊严,不啻是夺他们性命,他们要以命相拼,这是维护尊严之举。凡当人们认为自己要为一个高于生命的价值而奋争时,往往用一种“誓死”的标志。如明朝清官海瑞给皇帝上书骂他“嘉靖嘉靖,家家皆净”之前,就买好了棺材;前总理朱镕基在谈到反腐时说,“我已经准备好了一百口棺材,其中一口是我的。”捍卫家园,就是捍卫人格尊严,就是捍卫所有公民的所有宪法权利,就是捍卫宪法原则,难道不该“誓死”吗?

问题是,面对这样的“誓死”,应该有什么样的反应呢?嘉靖皇帝看了海瑞的上书后怒不可遏,但听说海瑞已经买好了棺材,又长叹一声,知“杀誓死者还有何用”;朱镕基的“一百口棺材”赢得满堂喝彩。面对被威胁强拆的居民的“誓死捍卫”,那些想非法强拆的地方政府应当如何?首先应该感到自己的尊严受到损害。这不是来自居民们的侮辱,而应来自他们自己的职业自豪感。他们本该受到本地居民的欢迎,至少不应让他们感到不安,但居民们誓死捍卫所反对的恰恰是他们自己。如果他们还有餐馆大厨和小区保安的职业操守,就要首先反省自己的所作所为,为什么成为居民们不安的原因。这就是他们不遵循宪法和法律,损害了公民的权利,也就损害了他们以保护公民权利而产生的职业自豪感。如果他们对居民们的“誓死捍卫”感到不快,就应该想想自己做了什么引起居民们的痛苦。我在6月8日给中共怀柔区委书记戴彬彬先生写信时说,“你最应该从他们这种表达中积极反省自己的行为。”

我当然更赞成走法治的道路。唤醒一些地方官员的良知的不仅是棺材,而且可以是对宪法和法律的理解。一些官员要实施非法强拆,不仅是他们要执行上级的错误命令,而且是对宪法和法律的无知。告诉他们宪法和法律,帮助他们理解,就是尊重他们,就是帮助他们维护自己的尊严。经常会有地方官员说,《宪法》保护住宅权,但不保护“非法的”住宅权。但如果问他,他所说的“非法的”依据的是什么法,他多半会说出一个地方政府的条例。这可能是很多地方官员的误区。当他们说“法”时,分不清到底是“宪法”还是“政府政策”,混淆上位法和下位法,也就可以用下位法架空和瓦解宪法权利。如果一个地方政府的法规可以否定宪法,那么任何一个地方政府都可以通过自己制定的条例否定宪法权利,也就不存在公民的宪法权利了。

应该清楚,《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首先是防范政府行政部门的,因为任何一个个人侵犯他们的权利的能力都是极其有限的,而只有政府,这个被公民授权集中暴力资源用于保护权利目的的机构,一旦违背对公民的承诺,才可能造成如此对权利的侵犯。如果任何一个地方政府都可以制定否定宪法权利的法规,就等于违背了宪法本来目的,致《宪法》为一张废纸,这不是对这个公民社会的最大侮辱吗?那么,宪法原则就没有例外吗?当然有。如在战争、瘟疫和重大社会危机等特殊时期,就会有例外。一个社会可能就会暂时限制公民权利,如征用房屋或财产,限制人们行动的范围等。但要强调的是,第一,宪法权利是一个一般原则,不需要说明就要遵循和保护;第二,当有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偏离宪法原则时,也要由提出者说明特殊情况和理由,并经过立法机关的多数同意。任何一个地方政府都没有权力制定出违反宪法的法规。如此这样做了,就是违宪,就要加以纠正。

我也高兴地看到,越来越多的公民采取了依据宪法和法律维权的方式,他们也越来越掌握宪法原则和法律正当程序。如我看到有一处被威胁强拆的小区有这样一条标语,上面写道,“我已提出行政复议,依法应停止执行拆除。”依据的是《行政强制法》第44条。我还看到宽桥影视园的大门被一些不明来历者堵住的视频,居民们要求他们出示身份证,并告诉他们“没有执法权”。确实,如果这是私人行为,就犯了“非法拘禁罪”。被威胁强拆的各个社区的居民,如香堂文化新村,水长城老北京四合院等,许多人提起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这都是尊严之举。与居民们相比,政府部门落后很多。居民们的大量行政复议申请没有得到回应,政府官员们以为他们不需要遵循法律正当程序,他们也有技术能力强拆。然而这是他们最大的误解。这些暴力资源和技术能力都是居民们授权集中到他们那里,他们根本不能用居民的钱来拆居民的房;如果这样做,既是对居民们的侮辱,也是对他们自己的侮辱。一个餐馆大厨可以在顾客的菜里下毒吗?一个小区保安可以在小区里偷盗吗?

宽桥

中华是一个有尊严的族群。《礼记》第一句话就说“毋不敬”;又说,“虽负贩者,必有尊也”。任何一个普通人都是有尊严的。所有普通人有尊严,才能合成一个国家的尊严;而普通人——公民的尊严,是由他们享有的宪法权利构成的。公民的宪法权利之所以可以成为权利,是因为有救济手段可以切实地保护权利。如果救济手段缺少一分,权利就受损一分,尊严也就被亵渎一分;如果一项权利被侵犯,尊严也就被严重亵渎;如果大多数权利被侵犯时都没有救济手段,公民的尊严就丧失殆尽。如果一国公民丧失了尊严,保护公民权利从而维护他们尊严的政府也就失去了尊严。任何人,只有尊人,才能自尊。靠剥夺别人权利、污辱他人人格是不可能有自尊的。如果权利被侵犯,我们就不能假装有尊严;如果本来保护公民权利的人侵犯权利,却以此自傲,那就真是颠倒荣耻了。新颁布的《民法典》“人格编”提出,“人格权不得放弃”(第992条)。基于此,山水醉小区居民以及所有被威胁非法强拆的居民们保卫家园的行动,就是在通过维护权利,而坚守人格尊严。

                    2020年6月9日于忘言山房

作者: flourish378

经济学家,儒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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