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忘言山房】走向邪恶的路都是非法的|盛洪

盛按:纪念我们的美丽家园——水长城老北京四合院被非法入侵和摧毁三周年。(2023年7月28日)

盛按:两年前的这个夜晚,2700名暴徒围攻我们的“水长城老北京四合院”,它们用钩机拆毁了我们的南墙,从缺口处冲进来攻陷了我们的家园,并在几天后将其非法摧毁。对这场暴行我们诉诸了法律。但我们清楚地知道,当法院法官还被行政官员任免时,我们不能期待会有公正的审判。那我为什么还要诉诸司法呢?这是因为,我首先要穷尽我能使用的合法手段,即使遭到枉法裁判,我也是行使了我的权利,而对方却违背了它的社会承诺。这会被纪录在案。天道之法是永恒的,不会被暂时的滥权违法有所改变,而滥权却不会持久,当权力最终被制约的时候,天罚就会降临。(2022年7月28日)

盛按:纪念我在水长城老北京四合院的家园被非法摧毁一周年。(2021年8月5日)

盛按:今天看到一个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的“公告”,称带领香堂村建设文化新村的张文山进行了“违法建设”,号召社会各界举报他的罪行。且不说这种恩将仇报,将改革开放的功臣,造福香堂一方的英雄诬为罪犯的作法多么违逆天道,仅从技术角度看,硬伤也是惨不忍睹的。可对照我在本文中引用的《行政处罚法》第29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第62条规定,“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很显然,它为了配合对香堂文化新村的非法强拆,就加罪于张文山,以为这样做强拆就“合法”了。殊不知只要目的邪恶,一定会有很多破绽。开发香堂文化新村已经是20年前的事情了,即使真是“违建”,也早过了两年的追诉有效期;而如果是“违建”,政府相关部门却逃不了被惩罚的命运,没有有效期的限制。天道和自然法不会因为有人暂时滥用权力就可以被扭曲的。权力短暂,天道永恒。

盛按:为了完成非法强拆的“任务”,违法行为已经超越了以往所有的非法强拆,在现在香堂强拆进行时中不断翻新。如在12月21日非法强拆艺术家昔音的家园时,先是几个警察模样的人谎称有人举报家中有危险品,但既不出示搜查证也不亮出警官证,就带领上百非法强拆分子破门或翻墙侵入。进来以后没有找到所谓“危险品”,却将窗户的玻璃打破,并砸开屋顶阳台的门,将父女俩人绑架出去,随后就将家中家具搬出,并在第二天进行了非法强拆。警察的首要条件就是“服从宪法”,也就是要保护公民的宪法权利;《警察法》规定警察在看到公民的财产或生命受到侵犯时要及时制止;国务院禁止警察参与非法强拆。这些昌平区的警察看来已经到了完全无视任何法律的地步了。再发此文。(2020年12月25日)

到了7月31日,周五,这本是我们习惯的登山日。在过去的四天里,每天都在恶劣的环境中度过。白天我还照常读书,但院子外边包围着黑衣人。他们虽然多是被骗而来、且待遇很差,但终究构成了对我和家人的威胁,且在我的院子周围发出噪声。警车在社区里反复发出威胁,又一次证明他们卷入了这次非法强拆。本来安静的乡间山房,变得嘈杂不堪。我只得躲进屋子里去写作。我多是上午写文章,下午处理一些较轻松的事务,晚上改文章。这几天,除了写了“就破墙入侵事致戴彬彬”的信,和“伪造的合法性”外,我还将早已基本完稿的“城郊化是一个不可阻挡的大趋势”最后定稿,并放到了我的博客上。有的朋友看到后,还说我“很淡定”。其实不淡定。到了晚上,墙外总是有黑衣人的声音,甚至到了后半夜,还有整队、喊口令的声音,还有拉动铁围栏的声音,丝毫不顾忌这是别人安睡的家园。我躺在床上,一时睡不着,突然想,这是我的家,我们有权利自由进出。

周五下午我们给强拆方打了电话,要求出去。他们商量了一下,同意我们出去。但由于他们的心虚,他们已经把我们的车锁上了,并且要由他们开过来。其实重要的东西我们已经搬走了,我们再找了一下包含信息的,或认为还有些价值的书籍和小物件,装上了车。为防不测,我们将我们的钥匙交给了一个邻居。我们并不是要搬走,而是要出去度周末。在我要上车的时候,突然发现有十多个强拆方的人在围观,有人甚至说“盛老师走了”,似向我告别。我没理她,这种破墙而入的人,已经没有礼尚往来的道德基础了。在法律上,我认为我没有搬家,我只是在暂时离开自己的家;但我也知道,在物理上,这一去恐怕就回不来了。在法律上,这是我的合法的住宅;但在技术上,有人有能力拆毁它,且暂时不会受到惩罚。

这天晚上,我将“伪造的合法性”定稿发出;后来又过了几天,8月4日,我又完成了另一篇文章,“伪‘裁定’,三重假”,至此基本上完成了我对这一事件的初步评论和分析。结论是,这个怀柔区强拆者依据的“法院行政裁定书”根本不存在,7月28日强拆者的行为是“从头到尾违法了”。我就此向李克强先生写了一封信。我并向最高检察院控告了这一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进行非法强拆的案件。很快,怀柔区检察院打来电话,说我必需先要向公安机关报警,在公安机关不受理的情况下,我才能向检察机关控告。我随后向北京市公安局网站上“局长信箱”报了警。我并同时向中共中央纪委、最高法院网站进行了举报。我给戴彬彬又写了一封信,告诉他我只是暂时离开,并不是搬走;他如果侵入或拆毁,就是犯罪;并告诉他我知道他的“法院行政裁定书是假的”。他的网站回应我的是表示“此事已完”的一些文字。但我知道,在他心里,这事不会完,直到他的整个余生。

在离开我的小院的第二天,我们在大觉寺后山登山时,发现我的院子已被入侵。在这之后,信息就中断了。后来在8月5日,邻居传来了我的房屋院子被拆毁的视频和照片。我的院子很好认,这是原来的样板间,是一进社区大门第一眼能看到的院子。屋宇院墙倒塌,唯能看到三棵树。两棵是银杏树,是我一住进来就栽种的;还有一棵是海棠树,是更早由开发商种的。院外有一个亭子,当初建时有点挡住我从屋里眺望长城的视线。这虽然已在意料中,但我心里仍是隐隐作痛。我已说过,住宅就是人的外层身体,强拆就是在伤害生命。我更能体会我的邻居们的感受,尤其是把这里作为唯一居所的邻居。邻居们大多比我们要更珍爱这个地方,我们也许是这里居民中比较粗放的一种。我到邻居家串门,发现他们的房屋结构,外观,屋内装修,家具和摆设,庭院的布局,草木的料理,都比我们的要精致。在这里,是一种享受自然又能发挥自己审美想象的美的生活。为了抗拆,邻居们在小区里贴上了“我爱小院”的横幅。而人间最大的罪恶之一,就是有目的地摧毁明知是别人最珍爱的事物。

我在此前发过一些文章,从各个角度讲到强拆的非法性。对于这次对水长城老北京四合院的非法强拆,我也写了三篇东西证明仅从现有法律出发,也能判定强拆者伪造了“法院行政裁定书”。我最近又发现,这个“行政裁定书”及北京市规划与自然资源委员会(后简称“北京规自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所针对的当事人之一,北京中天恒实投资有限公司早已关闭,更证明了它们的伪造性质。不过在哲学层次,这都无需证明。因为一个导致罪恶结果的行动,一定是违背自然法的。具体到中国大陆,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所取得的法治化成就,已经形成一个保护公民权利的宪法和法律体系。任何一个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都会受到这个或那个法律的禁止。一个旨在摧毁公民美好生活的行动,如果不违法就不能成行。而这些法律能否起到保护作用,关键在于它们能否被遵守和实施。因而即使按照这次行动策划者想让别人相信的“思路”和步骤,如果不违法也不可能“成功”。例如,假定怀柔区政府确实有了他们所称的“法院行政裁定书”,所有事情都像他们所说的那样,也注定是违法的。

假定他们所称的“法院行政裁定书”是真实存在的,其中依据的北京规自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是真实存在的,那么这个“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是违法的。首先我们要注意,它若想作出这一行政处罚,就要遵循《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律正当程序。这包括要事先告知当事人(第31条)。而一般理解,“行政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百度百科)且在这一特定的案件中,实际的“被执行人”并不是“违法”的当事人,而是购买“违法当事人”房屋的业主,而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在不同利益相关人之间寻求公正解决办法,所以无论把水长城老北京四合院的业主当作“当事人”或“被执行人”,都要直接告知,只有他们的权利得到行使,才能找到这个公正解决办法。而依据第32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依据第42条,当事人有权提出举行听证。但水长城老北京四合院的业主并没有在事先被告知,也没有机会进行陈述和申辩,根据第41条,北京规自委“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如果业主们有机会进行陈述、申辩,并举行听证会,对于拆除房屋这样严重的事情,在行政处罚之前进行质证,且听证会是公正的,这一所谓“行政处罚”也许就会被阻止。据那个所谓的“行政裁定书”,北京规自委说,“查2005年怀柔区土地利用现状图所占地为菜地、果园,河流水面。查怀柔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至2020年),规划用途为林业用地区。”所以断定这是“违建”。然而既然存在争议,要判断是否“违建”就不能仅按照图纸判断,而应要到实地考察。实际上,水长城老北京四合院所占土地是河滩地,建设过程的照片显示,该地表层是一层河滩石头。之所以被报为“菜地、果园”,是由于政府实行对农用地的补贴政策,不少农村集体虚报农田所致。至于2006年以后的规划,就更无实际依据;当然更无法与宪法保护的住宅权相对抗。但事实上北京规自委在做“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并没有经过这一正当程序,其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京规自(怀)罚字(2019)第053号)就是非法的,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即便北京规自委突破了《行政处罚法》的上述规定,即使假定水长城老北京四合院就是“违法建筑”,也还有法律加以限制。这就是《行政处罚法》第29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老北京四合院是在2006年,即13年前建造的,早已超出两年的限制。当然他们也许会援引该条“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并狡辩说“违法建造”这个违法行为一直延续到了认定“违建”之时,但这显然是在混淆“行为”和“行为的结果”的概念。建造行为早在13年前已经结束,老北京四合院的存续是这个行为的结果,而不是行为本身。这种区别,也可用英文的一般过去时(constructed)和现在完成进行时(have been constructing)来辨别。这是基本常识。如果否认这一点,这个第29条就没有任何意义。因为几乎所有没有发现的“违法行为”的后果都会延续至今,例如某人砍伐了一棵树,其延续至今的后果就是这棵树没有了,但不能说,其行为延续至今。

问题是,在13年后发现某个小区是“违建”,正当的法律程序应该是什么样的。尽管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不能再作出行政处罚,但相关的行政机关却应该因其没有及时发现而受到惩罚。该法第62条规定,“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如果现在北京规自委认为老北京四合院是“违建”,也就说明它在13年前“违法建设”行为正在实施的过程中并没有“制止”和“处罚”,并放纵当事人将房屋出售给并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且由于强拆使他们“遭受损害”,价值愈百万的家园被非法拆毁,适用第62条,北京规自委的负责人显然应该受到法律惩罚。然而事实恰恰相反,北京市规自委没有受到惩罚,却反过来惩罚他们加害的公民,完全颠倒了加害与受害。

按照他们编的故事,这个本来应该受到惩罚的机构,却采取了一种明显恶意的作法,嫁祸于在这个故事中最为无辜的人——业主。假定北京规自委真如它自己所说,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所谓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在其后刻意向业主隐瞒了这一事实,即使是在2月份回答水长城老北京四合院业主的信访时,也只字不提它曾经做过这样一个涉及信访人重大权利的行政处罚(盛洪,2020)。而这一恶意却在7月27日怀柔区法院“行政裁定书”中溢于言表。它说,北京规自委给“当事人”,中天恒驰公司和西台村股份合作社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的6个月之内,当事人没有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所以该处罚已经生效。谁都知道,这两个所谓“当事人”已经将建造的房屋出售完毕并赚得利润,产权已经转到业主身上,如果用强拆房屋来惩罚“违建”当事人没有一点可能,却会损害无辜的善意第三人。更何况,其中之一,北京中天恒驰公司早已不复存在,何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而我们在前面已经讨论过,行政处罚“当事人”应该包括实际承受重大惩罚的利益关系人——业主们,北京规自委称已经告知了“当事人”就是不完整的,甚至是恶意隐瞒的。而《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都规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应有利益关系人参与,而其前提就是他们应被告知。针对涉及行政处罚标的的第三人,《行政强制法》第39条已有明确规定,“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就中止执行行政处罚。这也说明,第三人首先要被告知,才能“主张权利”,因而上述北京规自委向第三人——水长城老北京四合院业主隐瞒行政处罚信息的行为,不仅是一个行政部门玩忽职守损害公民的行为,而且是一种刻意伤害特定人的行为,妨碍了业主享有上述“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权利,而其目的就是要拆毁这些公民的房屋,这是与政府定位完全背道而驰的目的。

最后,尽管北京规自委连续突破法律限制,仍有一个对“行政处罚”最基本的限制,这是“行政处罚”性质决定的。“行政处罚”是区别于“刑事惩罚”的一种维护社会秩序的方式。其区别在于,“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行政违法行为”,具有较低的伦理可责性和社会危害性,是违法行为较轻的一种,从而其处罚也是较轻的;而较重的犯罪和惩罚,则属于“刑事惩罚”的范围(陈兴良,1992)。行政处罚不应该越过边界,规定只有刑事惩罚才能采取的措施。在《行政处罚法》中,最严重的行政处罚是“没收非法财物”,这一般是指非法手段获得的财物,当然不能解释为“没收房产”,因为房产不仅是财产权,而且是住宅权,后者虽然涵盖前者,但要远远大于前者。就更谈不上可以“强拆”了。一般而言,“没收房产”只适用于敌国或战犯的房产;或有严重经济犯罪或者叛国等重罪的人。而“强拆”是在理论上比“没收”更严厉的惩罚。

因而,“没收房产”或“强制拆除”只能是一种刑事惩罚,是要由检察院起诉,并由法院经法律正当程序作出。而行政秩序中并不包含这样严重的惩罚,从而一个行政机构绝无资格做出决定。而且在现在大规模非法强拆运动中,住宅被强拆的业主都是没有过错、更没有严重犯罪的人。如果北京规自委指责的“违法建设”确实存在,实际有过错者也是建造者和销售者。而且即使对于他们,他们的过错也没有重到要没收房产甚至强拆的地步。《立法法》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87条)又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北京规自委更没有权力违反宪法,直接采取减损甚至否定公民的财产权和住宅权等宪法权利的行动,将“没收”和“拆除”作为“违法建设”的处罚手段,这就突破了它的权力上限。

我们注意到,在几年前,当时的国土部还是有些分寸,例如2014年到2016年,北京国土局对“违法建设”的处罚几乎都是“罚款”,只有一项是“没收非法所得”(北京市规划与自然资源委员会,2018)。这还是大致得体的。因为所谓“违法建设”,主要是占用了农地,破坏生态的情况是极少的。即使是真的产生了负面结果,也可以采取其它方法惩罚,甚至可以弥补所谓“违法建设”的后果。例如占用农地,可以用占补平衡的方式来解决。通过罚款或其它方式在类似土地上让占用者开出新的农用地,即使是花钱从别处运土垫地都比强拆还地要更节约和有效率。至于生态环境,我已经在“城郊化是一个不可阻挡的大趋势”中讨论过一些,别墅业主们不但不会破坏环境,反而由于自己对自然和美的崇尚会种植草木,改善环境。即使有些地方需要更大投资,也可以通过对建造者和销售者的罚款实现。更为重要的是,比例原则是法治的重要原则,房屋建造者和销售者即使有被指的过失,也不能用强拆作为善意第三人的业主家园和摧毁他们的审美生活方式作为惩罚手段,这是极端不对称的。

再看看怀柔区政府。我们注意到,怀柔区法院的所谓“行政裁定书”的落款时间是7月27日,而怀柔区政府非法入侵水长城老北京四合院是在7月28日凌晨两点半左右,就相当于当晚。这说明这个所谓“法院行政裁定书”即使不是伪造的,也是被区政府操纵的。因为一个公正的法院裁决应是一个悬念,不可能在事先就知道有一个确定的裁决,因而也不可能在事先就进行精心的准备。若想在7月27日实际组织2700人,多台铲车和钩机,数十辆搬家车,至少需要几天时间,如果要为此融资,就要更长时间,在28日凌晨进行偷袭是绝无可能的。这也反映了怀柔区政府作恶的迫不及待的心情。现在在一个银行的投资或大额资金转账,都需要有两三天的“冷静期”,这样一个涉及数百无辜业主上亿元资产的摧毁行动,竟如此急不可耐。其不想给善意第三人主张权利时间的动机,也昭然若揭。不能不说,政府官员心中的善意和对公民的忠诚,是保护宪法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

更奇怪的是,如果我们相信怀柔区政府编的故事,北京市规自委和怀柔区的作法,也充分展示了存在着事先策划好的、针对水长城老北京四合院的“阴谋”,其目的是拆毁这个社区,而形式就是不择手段。我已经在“让非法强拆畏惧法治”和“产权理论的重要一课”中提到过,怀柔区九渡河镇政府曾经在3月23日,3月26日,和3月30日连续三次到水长城老北京四合院贴出“限期拆除告知书”,“催告书”和“限期拆除决定书”,都是以镇政府的名义,而只字未提北京规自委2019年12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这只能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根本就没有北京规自委的这个“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种情况是,九渡河镇政府知道北京规自委给它所辖西台村提出的行政处罚,并涉及在该镇居住的100多户人家。但它并没有在它的上述三次公告中提及,联系到怀柔区法院所谓“行政裁定书”中得意忘形的言词,也只能说这是蓄谋已久的隐瞒。

无论哪种情况,尽管该镇政府没有“违建”的认定资格和强拆的权力,它也要对它发出的法律文件负责,无论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四合院的业主们对该镇政府的行政决定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后,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怀柔区政府就不能强拆。不管是否存在北京规自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合院业主们提出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都是对同一标的的行政处罚提出的,因而即使其他行政相对人没有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业主们作为这一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人之一已经满足了第44条“不能强拆”之条件。也就是说,如果真的存在同一标的两个重叠的“行政处罚”,只要当事人针对其中任何一个进行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就不能强拆。也可以根据《行政强制法》第39条,业主提起行政复议相当于“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应因“确有理由”而中止执行。而怀柔区政府又假装它的九渡河镇政府没有张贴过威胁强拆的告知书,也没有收到过业主们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之事,是掩耳盗铃之举。

无论北京规自委还是怀柔区政府,都不能回避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即在10~20年前它们同意甚至鼓励的城郊社区建设项目,在它们没有对自己当初的决定作出否定和惩罚,也没有对其导致的后果做出承诺加以保护的情况下,又由它们自己作出新的决定,实际上否定了它们原来的决定,并对由于它们的同意或鼓励而形成的后果加以摧毁。而这一后果已经附加了别人的投入。这违反了法治和市场的基本原则。一个市场中的主体,如果发现自己过去的决策是错误的,它也只能承认过去决策所造成的别人的现状是不能否定的,只能修改自己的决策。换句话说,一个行政机构,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否定它以前曾经作出的决定。法律正当程序应该是,它首先要按照原来的决策程序,用文字对它原来的决定进行否定,并公布于众;同时要对它认为当初错误决策的法律责任人进行惩罚。第二,它要对按照它的错误决策而进行投入的别人的权利进行保护,在实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也要对纠正错误可能产生的损害进行充分补偿,而补偿是否“充分”,则是受损害者说了算。

我们知道,水长城老北京四合院2006年在怀柔区政府的鼓励下才进行的建设,当时的国土资源局至少也默认对土地的利用。这与北京昌平、怀柔、密云等许多城郊社区的情况是类似的,都是获得了至少区一级政府的支持和鼓励。而到了2019~2020年,它们在没有对自己原来决策有任何公开否定,且没有对其错误决定的后果承担责任的情况下,转而说水长城老北京四合院是“违建”,应该“拆除”,它们就不是提供公共物品(public goods)的政府,而是导致公共灾祸(public bads)的有组织侵害公民权利的机构。在法律上,一个自然人或法人,如果改变决策而不公开声明,也不承担自己行为的后果,就否定了自己的自然人或法人身份。一个社会如果承认政府行政部门可以这样翻手为云、覆手为雨,不承担自己错误决策的法律责任,不承担由此给公民带来的物质和精神损失,说自己“今天正确昨天也没错”,就是一个无法无天的机构,将会给这个社会及其公民带来令人恐惧的灾难。这是一个法治国家所不能容忍的。

现在水长城老北京四合院已经被夷为平地,这说明上述列举的各项法律已被北京规自委和怀柔区政府一一破坏。综合本文和我以前文章的讨论,相关行政部门至少违背了二十项法律规定(详见附录)。这相当于一条路上有二十个关卡,只要其中一个关卡过不去,就无法走通这条路;只要这二十项法律规定有一项发挥作用,老北京四合院也不会被强拆。现在怀柔区政府既然已经证明它完成了对四合院的非法强拆,就说明它有能力无视这二十个法律关卡,并无一例外通通闯过。与强拆的冲击和四合院的瓦砾的画面相比,法律体系的被摧毁似乎不那么直观,然而这却是比摧毁家园还要致命的破坏。对法治规则和产权制度的破坏绝不止是拆除了水长城老北京四合院,也不仅仅可以非法强拆北京昌平、怀柔和密云,山东、河北等地的大片别墅,而且作出示范告诉社会,一个政府行政部门可以违背任何一项法律,因而可以拆除任何一座建筑。这种对法治原则和宪法精神的破坏,还不仅会表现在财产权和住宅权领域,而是可以一般化地扩展到任何一个领域,公民及其它组织的宪法权利将不会有法律的保障。

它们为什么可以如此肆无忌惮?我的律师告诉我,我寄往怀柔区的行政复议申请被原封不动寄了回来。这说明什么?这说明该机构想消灭我进行行政复议申请的这个事实。根据《行政复议法》,受申请的行政机关如果不受理,应在5日内用书面告知申请人。从来没有规定可以退回申请人的申请书的。这是怀柔区政府为了掩盖它的违法的又一次违法。8月31日,我又收到北京市政府发来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其中说,北京规自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已经超出“指鹿为马”的荒谬了,这不仅是说其颠倒黑白,而且是指其滥用公权而飞扬跋扈。假定北京规自委这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是真的,怀柔区政府正是据此已经强拆了我的家园,给我造成100万元以上的财产损失和不可数计的精神损失,它说与我“无利害关系”,这是简单常识就可证伪的谎言;北京市政府之所以敢于这样说,与它蔑视我国法律体系有关;有公权可以滥用,它既不需要证明,也不需要对质。这意味着,它在用暴力说话。

实际上,我早在三月底就向怀柔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但到现在也没有任何回音。这说明怀柔区政府在直接干预法院。而这也违反了《宪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26条)政府行政部门无法无天行为的原因在于,它可以堵塞公民在权利受到它伤害时获得法律救济的渠道,而这本身又是违法的。而这种“违法”的危害性要远高于直接侵害的违法,它破坏的是作为“社会防疫系统”的司法体系。在一个法治社会,法律体系是用来保护宪法的,而其最重要的约束对象,就是政府行政部门。因为只有它们才有能力残害公民权利,并且大规模地造成社会灾难。这套法律体系本来就是用来约束政府的。一旦法律体系遭到破坏,政府行政部门就无人能够制约,任凭它的意志在社会中横冲直撞。它的存在就是一种反宪法的存在。

我们看到,在老北京四合院在被怀柔区政府以空前非法手段攻陷并摧毁以后,北京诸区的强拆运动越发肆无忌惮、张牙舞爪。例如怀柔区桥梓镇政府于8月13日以防汛为名将驭水山居小区的居民骗出,在他们返回时封锁了小区大门,不让回家。又有消息说,怀柔区干脆给四合上城小区下最后通牒,只给三天搬家腾空时间,到第三天直接就来强拆,两天就拆完了。瓦窑别墅区自6月底陷落后,到现在非法强拆的别墅逼近1800座;对于唯一居所的人保留住房的请求毫不理会。最近又听说有人放风说,“拆完瓦窑就拆香堂”。而香堂有3800户,万人居住,相当于一个城镇。这股非法强拆的邪风又刮进了北京城区。政府行政部门不顾居民小区内已是建设用地,且小区内用地纠纷是社区自治范围内的事情,强行进入小区,拆除业主的栅栏和阳光房,居民稍有抵触,就派警察或黑衣人恐吓,美丽社区变得散乱狼藉。非法强拆在扩大和加速。在这样的制度环境下,政府行政人员也变得蛮横无理、嚣张粗暴,颇让人有“得志便猖狂”之慨。

这种狂妄是一种错觉所致。我曾经提醒过戴彬彬,不要以为他非法强拆“成功”了他就“合法”了。只要稍微清醒一点,就知道这只是他滥用了我们的资源导致的幻象。这种悖谬的情形能够持续多久?在人类社会的特定情境下,有时会出现由于权力不受约束,违法行为暂时得不到制止和惩罚的现象。但文革的历史告诉我们,尽管江青在权势熏天时为所欲为,但在十年后还是逃脱不了法律的严厉惩罚。现在这种违反了二十项以上法律规定的行为,难道会让人忘记吗?莫说法治和民主的世界大势浩浩荡荡,就是在中国大陆,执政党公开宣称的原则,有哪一条支持这种无法无天的行为?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法治化,“决定”要“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这一原则若现在没人用,终会有人用。违反一项法律规定的行为是违法,违反了二十项法律规定的行为则是破坏法律体系,是一种严重得多的犯罪;一个非法行为违反的法律规定越多,公民和社会越不能容忍,就越会更早且更严厉地加以纠正。

由于大规模非法强拆,在北京昌平和怀柔等地,已经出现了一片片少则数十亩、多则上千亩的瓦砾废墟。若在这些废墟上重建昔日家园,就要恢复和巩固法治环境和产权制度。其前提是,那些以非法强拆行为破坏法律体系的人受到严厉惩罚,那些受到行政部门的非法侵害的公民得到了公正且充分的补偿。一个有效的法治环境不是纸面规定一下就可实现,而是要经过一系列的长期的奖惩才能形成。产权制度也是在与破坏产权的人的斗争中,随着那些产权受到损害的人伸张正义,那些侵害产权的人得到惩罚的过程逐步形成。在这里,所有的非法强拆受害者恢复自己家园的努力与法治中国的努力是一致的。经过这样一个过程,政府官员开始敬畏和尊崇公民宪法权利,所有胆敢挑战这些权利的人都将待在监狱里;来自公民的权力资源只能用来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权,住宅权和表达自由等;这段非法强拆的历史将作为惨痛教训让后人铭记。在这时所有的家园才能真正安全。如果有一天我们真能看到四合院重现在九渡河的原址上,那就不仅是它的业主们的胜利,而将是中国法治和产权制度的节日。

参考文献

陈兴良,“论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区别”,《中国法学》 1992年第4期。

北京市规划与自然资源委员会,“行政处罚违法建设”,北京市规划与自然资源委员会网站,2018年5月20日。

http://ghzrzyw.beijing.gov.cn/zhengwuxinxi/xzcfjg/kcsjch/201912/t20191213_1157236.html

盛洪,“伪造的合法性”,2020年7月31日。

附录:北京市政府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关于水长城老北京四合院的违法行为

  1. 2020年3月23日,北京怀柔区九渡河镇政府到水长城老北京四合院住宅门口张贴“限期拆除告知书”,该镇政府没有法律依据,没有资格和权力判定“违建”,是僭越权限,非法威胁强拆;
  2. 3月26日,九渡河镇政府到老北京四合院张贴“催告书”,僭越权限,非法威胁强拆;
  3. 3月30日,九渡河镇政府到老北京四合院张贴“限期拆除决定书”,僭越权限,非法威胁强拆;
  4. 7月28日凌晨两点半左右,九渡河镇政府在没有法院授权的情况下,偷袭老北京四合院,违反《行政强制法》第53条,“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 该偷袭强拆行为是在小区业主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未完之前,违反《行政强制法》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第44条)
  6. 该破墙入侵行为是在夜间,违反《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第43条)。
  7. 该镇政府派至多2700人围攻,不经小区居民同意,从破墙处冲进小区,厉声恐吓小区居民,犯了“非法入侵罪”。
  8. 在该偷袭行动中,强拆人员用钩机破坏围墙,后来将老北京四合院整个小区的所有房屋院子拆成一片废墟,是滥用公权大规模侵犯公民财产权的罪行。
  9. 在该偷袭行动中,强拆人员手持铁棍和盾牌,重伤3名小区居民,触犯了“非法伤害罪”。
  10. 强拆人员进入小区后,封锁小区,不许居民出入,触犯“非法拘禁罪”。
  11. 强拆人员阻碍邮递员、快递员进出,侵犯了小区居民的“通讯自由”的权利。
  12. 强拆人员在小区里制造停水停电事故,违反了《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第43条)
  13. 怀柔区政府滥用警察力量,直接或间接地参与了7月28日及以后的非法强拆行动,并在小区业主110报警时不出警,违反了《警察法》第26条第二款“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1条“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以及违反了国务院的不得“随意动用公安民警参与强制征地拆迁”的禁令(《国务院紧急通知》(国办发〔2010〕15号))。
  14. 怀柔区政府工作人员以滥用警察力量威胁小区业主不要录相和拍照强拆场面,强迫业主关闭了三个微信群,侵犯了业主们的自由表达的宪法权利(第35条)。
  15. 在7月28日入侵后,九渡河镇政府在各家门所贴“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人民政府告知书”,是无效的,因为镇政府无权强制执行拆除,是非法威胁强拆。
  16. 该“告知书”没有出示它所援引之怀柔法院“行政裁定书”,因而不能向居民证明该“行政裁定书”存在;也没出示它所援引之北京市规划与自然资源委员会之“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而不能证明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存在;九渡河镇政府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
  17. 该“告知书”所依据北京怀柔区法院“行政裁定书”,是在小区业主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没有完成之前作出的,违反了法定程序,是无效的。
  18. 上述怀柔区法院的裁定书,是应北京市规划与自然资源委员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在瞒着实际重大利益相关人——小区业主的情况下,只告知北京中天恒石投资有限公司(实际上已不存在)和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西台村股份合作社,是重大的法律程序上的违法。
  19. 小区业主是从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西台村股份合作社手上购买的小区房产,是善意第三人,退一万步说,即使小区住宅真是“违建”,必须由出售方充分补偿后,方可退出房屋,才能拆除。但此次破墙入侵在完全没有赔偿业主作为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进行的强拆,对真正过错方(出售者)没有惩罚,却将过错损失强加于业主,是违反《民法》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基本原则。
  20. 怀柔区政府花费纳税人的钱雇用非法强拆人员和强拆设备,违反了《预算法》对财政资金使用的合理范围的规定(第27条,第93条)。
  21. 北京规自委在2019年12月23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京规自(怀)罚字(2019)第053号)之前,并未向水长城老北京四合院业主告知,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要事先告知当事人的规定(第31条);
  22. 也并未听取老北京四合院业主的陈述和申辩,违反《行政处罚法》第32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23. 业主因此也并未得到举行听证会的机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42条,当事人有权提出举行听证;
  24. 因未履行《行政处罚法》的上述程序,北京规自委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效,但它仍当作有效,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41条,未履行上述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的规定。
  25. 北京规自委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在它所谓“违法建设”行为13年后做出的,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29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6. 北京规自委如若认定水长城老北京四合院是“违建”,并导致老北京四合院被非法强拆,它在13年前并未发现并处罚,适用《行政处罚法》第62条规定,“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 北京规自委直接将“没收”和“拆除”作为“违法建设”的处罚手段,是以其行动严重突破了它的权力上限,违反了《宪法》,《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上限。
  28. 如若怀柔区法院2020年7月27日的《行政裁定书》为真,其引用《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一款,……”是过时法条,在2020年的新《土地管理法》已经删除。(第92条)其引用的第76条第一款即新《土地管理法》第78条规定,“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这两条都不能得出强拆的结论来。这涉嫌“枉法裁判”。
  29. 怀柔区政府退回我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违反《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受申请的行政机关如果不受理,应在5日内用书面告知申请人”。
  30. 北京规自委和怀柔区及其九渡河镇政府的上述行为侵犯了人身自由,财产权,住宅权,表达自由和通讯自由等宪法权利。

2020年9月5日于五木书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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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lourish378

经济学家,儒家。

《【忘言山房】走向邪恶的路都是非法的|盛洪》有5个想法

  1. 没抓人就不错了。有朋友在瓦窑作家村文创集聚区,也是过去有政府红头文件,区镇村联合开发商建的1800套别墅都拆了,租住的荣誉村民每家几百万元灰飞烟灭,没有任何赔偿,几十个抗拆的人被抓走三个多月还没放。

  2. 我就是在瓦窑的群里说几句话,被判了俩年,家也被拆了,他们太厉害了!现在我准备申诉,有能帮我的吗。

  3. 我就是在瓦窑的群里说几句话,被判了俩年,家也被拆了,他们太厉害了!现在我准备申诉,有能帮我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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