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忘言山房】违宪的“地方规定”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盛洪

违宪的“地方规定”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节选自“为什么住宅权远高于规划权”

盛洪

到了地方政府,夸张“规划权”,用下位法反对上位法,尤其是反对《宪法》的行为愈发严重。最近的一个例子,就是所谓《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这里面用了各种偷换概念和浑水摸鱼的伎俩。

例如该“规定”一开始就说,“乡村违法建设是指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乡村建设工程。”实际上即使是已经很糟的《城乡规划法》还是留下了不需规划的区域。如果不仔细看,上面这句话就是要把所有乡村不需规划也无需许可证的建筑都打成“违法建筑”

该“规定”定义的“违法建设当事人,包括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如果不留意,就看不出其中所说“所有人”也可以是“违法建设当事人”,严重扭曲了“违法当事人”应该是“有违法行为的当事人”的法理含义,也把所有购买该建筑的善意第三方一网打尽,这违背“保护善意第三方”的民法原则。

更严重的违宪违法的内容,是将认定和实施强拆的权力下放给乡镇一级行政单位。而《行政强制法》早已规定存在“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显然是指最低一级的乡镇政府,它们也根本没有认定“违建”的资格。

总体而论,这个所谓《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是地方政府无视《宪法》和法律的狂妄之举。在这个“规定”中,仿佛《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强制法》等都是不存在的,因而它只管让区县、乡镇官员放手去拆,而不顾自己是否有这样的权力和底气。

从《立法法》的角度看,这个所谓“规定”都够不上“地方法规”的资格,因为这需要地方人大或其常委会表决通过,而它只是经市政府常委会“审议通过”

况且其中埋藏着大量偷窃公民宪法权利的条款,更是违反了《立法法》关于地方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第72条),“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第82条)的规定,从它出世的那天起,就是一个违宪非法的行政文件,什么法律效力都没有。如果北京市政府真想实施,我在“产权理论的重要一课”一文中已经说过,“只能是坐实一项非法行为”。

作者: flourish378

经济学家,儒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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