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经济学] 永佃制的经济性质*|盛洪

摘要:从永佃制的起源就可以看出,永佃权不仅是永久承佃的权利,还包含了部分的土地产权。因而永佃权本身具有独立的市场价值,并且可以不经田主的同意而交易。永佃权(或称田面权)与田主的权利(或称田底权)成为分割同一块土地的两种权利。不过这种两种权利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并不一样。田底权所有者要更多地与政府打交道,而田面权所有者权则更侧重于农业操作。这种产权的分割又起到了发挥行使产权行为的比较优势的作用。当地租为固定时,永佃农的投入收益全部归他自己,所以他有动力改进地力和土地上的设施。这样一来,永佃农与田主之间的产权边界就会朝着扩大永佃农权利的方向移动。由于永佃农是实际控制土地及其产出的人,所以在产权行使过程中,永佃农占有优势,这使得地租的实收率长期下降。永佃制的这些特性与当下的农村土地制度比较接近,而进一步的改革,则应是朝着更为纯粹的永佃制迈进。

在中国以至世界其它地方,永佃制似乎是一种奇特的经济制度。其实,它的奇特性质是人们自己造成的。这是因为人们对经济制度还缺乏深刻认识,以至于把教科书中简单的理论刻画当作制度本身,反过来对现实的制度感到陌生。

反过来,如果我们对永佃制进行深入探讨,就有可能发现以往所没有意识到的制度特性,从而加深我们对制度的理解。

一、永佃权作为一种产权分割的产物

顾名思义,在永佃制中,土地承佃一方拥有永远承佃土地的权利,即永佃权。根据赵冈,永佃权不仅意味着永久承佃的权利,还具有独立性,即它可以被自由地转让,而无需经土地所有权人的同意。一旦进入市场,永佃权也就具有独立的价值,在中国一般被称为“田面权”或“田皮权”,而减除“田面权”或“田皮权”的土地所有权就被称为“田底权”或“田骨权”。在土地市场中,就会形成 “田骨价”和 “田皮价”。总体而言,两者之间没有什么稳定的比例。田底价也未必要比田皮价高;甚至有时田皮价不仅比田面价要高,也比整个田价要高。如下表。

屯溪地区清代田底价和田面价

年代田骨价(两)田皮价(两)
17076.502.91
1727-17527.627.38
1782-180010.798.49
1802-180711.489.71
1814-181718.0137.04
1821-185017.7514.27
1851-18619.2910.39
说明:此表是章有义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所的一批清代屯溪档案,浓缩编制而成。转引自赵冈,2005,第49页。

可以看出,田骨价和田皮价之间并无固定或稳定比例,这是否说明,永佃权不是一个边界清楚和性质稳定的权利?这种情况在地租率上也有反映,即田骨租率与田皮租率之间并不一定有一个稳定的比例。

例如,据张明,民国时期皖南地区的大租率(即田骨租率)虽大多在17.5%左右,是整个地租率35%的一半,但也有不少大租率明显偏离此数,为14.4%,8.2%,7.3%,16.6%,10.7%, 12%,10.1%,12.1%,5.5%不等(第311~322页);反过来讲,也就是小租率(田皮租率)大小不等。这进一步显示,无论是田皮价,还是田皮租率,都不是“纯粹的”永佃权价格。

如果仅就永佃权的字面意义去理解,永佃权的价值就是永远承佃较之非永远承佃所能节省的交易费用,包括由此产生的职业稳定和减少寻找新的土地租佃的时间间隔和成本,这将会对永佃权的价格产生什么影响呢?一般而言,承佃的权利和出租的权利是平等的,而交易费用是双方承担的。在权利平等、且讨价还价地位相差不大的情况下,交易费用的分担不会相差太大。所以,永久承佃的权利并没有明显大于零的价值;就如同永久出租的权利也没有明显大于零的价值一样。

所以,永佃权中一定包含了多于永久承佃的含义。这些含义可以从永佃制的几种起源假说中发现。据赵冈,永佃权有三种起源。第一种起源是押租制起源;第二是协助开荒起源;第三是典卖起源(2005,第16~24页)。

仔细分析就可发现,这三种起源都涉及了佃农对土地资产的某种程度的投入。所谓“租押制”,即佃农在承佃土地时,要向田主交纳押金。但押金的数量并无一定限制;但当退佃时,如果押金数量较大,田主可能一时拿不出这么多钱,反而妨碍了退佃;反过来说,佃农获得了继续租佃的权利。这种情况持续发生,就形成了实际上的永佃权。在其中,多于避免欠租风险的押金的利息,实际上就是佃农对土地的投入。

所谓“协助开荒”,就是佃农曾帮助田主开荒,或兴建农田水利等设施;田主以永佃权回报。这其中显然包含了劳动的投入。

第三种起源则是典卖起源,即田主为了融资,将土地出典,但要保留赎回的权利和在原地耕作的权利。为了获得这后一种权利,他们索要的典价往往低于市场价值。这就相当于用一定量的资金保留住了部分土地所有权。反过来,他们就可以支付较低的地租。类似的,也有以较低价格将土地卖断,只保留承佃权的情况。

这三种起源实际上都是在说,永佃权的获得是由于佃农支付了额外的投入。尤其是第三种起源假说,更是接近一种思想实验。我们可以想象,田主出典或出卖土地时,可以将价格任意降低,其区间为100%的市场价值到0,与之对应,他作为佃农向典主或买主支付的地租也可以从100%的市场租率到0。如果实际典价(或地价)相当于市场典价(或地价)的比率为a,而0>a>1,则相当于田产的典主或买主只获得了比率为a的土地产权,他所获得的地租率也相当于市场地租率的a*100%。这可以解释,为什么田底价(租率)和田面价(租率)之间,没有一个稳定的比率,不同的田底田面关系的价格或地租率可以相差很大。

这一思想实验告诉我们,永佃权实际上是捆绑了永久承佃的权利和部分土地产权的一种权利,而它所占产权的比例,与它所贡献的投入比例相关;永佃农向新的田主交纳的地租少于市场租率的部分,实际上是他自己的产权部分的所得。再纯粹一点,我们可以把一份产权划分为n份,并用该产权市场价值的1/n的价格去购买其中的一份,也可以花市场价值的k/n去购买k份。我们知道,在现实中存在大量这样的产权分割形式,比如股票。

所以,实际中的永佃权,是一种产权分割同时兼有永久承佃权利的权利,只是“永久承佃”是一种比较引人注目的外在形式,才使不少人误以为它只是“永佃权”。

二、永佃权与田底权的分离又是一种比较优势的分工

然而,永佃权与田底权的分离与股票分割一块资产并不完全一样。用多张股票将一块资产平均分割以后,每一张股票所包含的权利和义务都是相同的;但永佃权与田底权的分割并不是一种权利的平均分割。也就是说,永佃权包含的权利和义务与田底权包含的权利和义务并不相同。我们可以将前一种分割称为对产权的“横向分割”,将后一种分割称为“纵向分割”。或者,更简单,分别称为产权的“分层”与“分块”。直观地,我们可以用一幢楼作比喻。将楼纵向分割成许多小的部分,就是许多单元公寓;将楼横向分割,就是分层。

这两个从一个土地产权上分割开来的产权的最大的区别是,田底权拥有者有纳税义务,而永佃权拥有者没有纳税义务。其它方面的不同还有,永佃权所有者要比田底权所有者更多地关照土地资产,决定在土地上种植什么农作物,等等。因此,永佃权与田底权的分割可以被看作是一种行使产权包含的若干活动之间的分工。

例如,有些人更善于与政府打交道,有些人更善于就农业种植进行决策。这意味着,善于与政府打交道的人,在纳税等方面会比不善此道的人更为驾轻就熟;善于农业决策的人也比不懂农业的人在这方面花费更少的成本。如果这个判断是对的,当一块田地从完整的土地所有权分割为田底权和田面权时,善于与政府打交道的人持有田底权,善于农业决策的人持有田面权,就会各自发挥优势,带来交易费用和生产费用的节约,使人们能够更好地行使他们的土地产权,运作土地资产,带来效率的提高。

行使产权活动的比较优势和土地产权的分割

 说明:图中甲善于农业决策,不善于与政府打交道(用“纳税”代表);乙则相反。两者是决定广义的生产可能性边界的要素,即产权运作的要素。图中的田地的生产可能性边界是纳税和农业决策两种产权操作的无差异成本曲线,意即这两种产权操作投入的不同组合产生的产品量。横轴表示农业决策的投入,而纵轴表示与政府打交道的投入;两者又互为价格。即农业决策的价格是用与政府打交道的时间来衡量,与政府打交道的价格也可用农业决策的时间来衡量。甲的纳税的成本是Pg1,农业决策的成本是Pa1;乙的纳税成本是Pg2,农业决策的成本是Pa2。

甲善于农业决策而拙于纳税,而乙善于纳税而拙于农业决策。这时如果甲持有这一田地的所有产权,他的产权运作成本将是Pg1A Pa1O表示的长方形[1];如果是乙持有所有产权,他的产权运作成本将是Pg2B Pa2O表示的长方形。当将这一土地的产权分为永佃权(田面权)和田底权后,甲持有田面权,只做农业决策而不纳税;乙持有田底权,只纳税而不做农业决策。假定生产可能性边界不变,他们共同运作这一田地产权的成本大幅度下降了,只为灰色表示的部分。

实际上,这种情况在其它领域也很常见。如房屋租赁领域也有房东及二房东之分。房屋所有人可先将房屋出租给二房东,再由他出租给房客。在这两者之间,房东可能更善于筹集资金,把握房地产市场的动向,以及向政府交纳财产税;而二房东更善于对产权标的物——房屋本身进行维护或改装,更善于与房客打交道。所以,就会出现两层房租。一是房东向二房东收取的房租,一是二房东向房客收取的房租。

更一般地说,只要经济当事人愿意,一个完整的所有权可以分割成任意多个产权,这一组产权可被称为产权束。这种分层既包含了划小产权单元,以便于财富较小者购买这样一个融资上的理由,更是基于人们在行使不同阶段的产权行为的比较优势不同,能使产权得到更有效的行使。例如,在美国纽约,联合国千禧年酒店的产权被分拆成九个互相独立的产权,包括一份土地产权,二分空中产权,一份空中租赁权,一份租赁抵押权,四份产权抵押权(陶然,2013)。实际上,任何一幢公寓楼都同时存在多份独立的产权,即公寓产权,它同时包括了对它下面的土地的部分权利。

三、永久承佃加固定租金带来的产权边界的变动

一般认为,一个资产租赁的合约,甲乙双方是纯粹的资产产权持有者和资产的租赁使用者。其实在现实世界中,两者之间的界线远没有这样分明。

赵冈指出,永佃制多产生在固定租金的情况下(2005,第2页)。这会导致一个重要的结果,即永佃农有动力向土地投资。因为在这时,他的投资所带来的收益增量可以由他自己完全获取。例如,一块田地的现有产量是200斤稻谷,固定地租是每亩100斤稻谷,当他投入资源提高了地力或改进了水利设施,使粮食产量增加到了300斤,由于原来的地租是固定的,所以他仍交给土地所有者100斤稻谷,他将获得全部新增的100斤稻谷。反过来,他就动力进行这样的投资。

一旦进行这样的投入,土地产权的边界就会发生变化。现在,新增的100斤稻谷就是该土地的新增的地租;由于土地价格是由土地资产的收益率决定的,土地的价格也会随之上涨;如果土地价格是地租的25倍,就会从2500斤稻谷上涨为5000斤稻谷。如果永佃农拥有收取这新增100斤稻谷地租的权利,也就有权利从出售土地的价格中获取对应这一地租的地价,在这一例子中就是2500斤稻谷。在这时,他显然就是这一土地的部分产权的所有者。

随着时间的推移,永佃农会根据需要和自己资源情况对土地进行不断的投入,他与田底权持有者之间的产权边界也会随之变动。这就是我们前面所说的,田底价与田面价,田底租率与田面租率之间并没有稳定比例的原因。

然而,从长期看,既然永佃农会获得他对土地新增投入的全部收益,他对土地的投资就会不断积累,也使他拥有更多的土地产权,他向田主交纳的地租率就会逐渐降低。这似乎为明清以来的历史所证实。据高王凌,自明末以来,中国的地租率就在下降(2006,第29页)。章有义对徽州地区的研究表明,在清末民初的几十年间,地租率明显下降。下表表明,截至1887年的13宗地14次地租调整中,地租率平均下调39.2%。

资料来源:章有义,1988,第206页。

在从1890年到1922年10宗地12次调整地租率的变动中,每次地租率平均下降了3.6%。见下表。

资料来源:章有义,1988,第207页。

这一地租长期下降的现象,至少部分地包含了在固定地租下因佃农不断投入而导致的产权份额增加的因素。据章有义,“早在鸦片战争以前,徽州地租即以定额租为主,分成租已不多见。”(章有义,1988,第325页)章有义又指出,在农田设施的投资中,田主只投入较小部分,如“1833—1857年祁门东西庄农田设施维修共村335宗次。其中曾由地主直接付钱或谷的只有33宗次,不到总数的10%,其余都是以佃户欠租作抵”(第332页)。这意味着佃农对农田的投入抵消了部分地租[2]。 

这也充分说明,所以“永佃权”,就是一种包含了部分土地所有权的权利。

四、永佃农直接支配土地资产带来的对产权行使的影响

产权的真正价值在于行使,而行使产权就是实际占有、使用和控制产权的标的物。土地产权的标的物就是土地。较之田底权所有者,永佃农对土地有着实际的控制。尽管在法律上,两者的产权是平等的,但如果永佃农的产权受到了侵犯,或他认为受到了侵犯,他可以直接用自己的行动在一定程度上保护自己的产权;而田底权所有者的产权受到侵犯时,他虽然也可以用自己的行动保护自己的产权,但是,一来,他并没有身体上的优势,因为永佃农就是因为在劳动力上有优势才承佃的,并且田底权所有者一般是以较多的田地出租为形式,所以在人数上也不占优(高王凌,2005,第82页,第119页);二来,他与土地之间也比较疏离。

如果田底权所有者向政府申请保护,可能会远水不解近渴。乡村一般离县城较远,如果政府派人保护田底权所有者的产权,成本就会较高,动作就会较慢。况且,他若申请政府保护,还需一个复杂的诉讼程序,而法官未必一定会作出有利于他的判决(高王凌,2005,第149~169页)。

所以,如果这田底权所有者与永佃农之间出现产权冲突,更能有效行使产权的人将会占有优势。在现实中,就是永佃农会经常处于优势地位。这一状态会影响两者的谈判,也会影响两者日常处理产权纠纷时的策略。

例如,如果考虑到永佃农会利用实际控制田地、掌握更多有关收成信息的优势,田底权所有者可能会在地租率上或在实际收取的租额上做点让步。因为永佃农越是认为谈判形成的地租率不合理,他越会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

再比如,地租是由佃农交给田主的,佃农实际上控制着作为地租的农产品。他经常可以采取的策略,就是拖延。经受不起时间拖延的田主,就会在地租量上做出让步。所以,在签订租佃合约后,经常可以看到欠租的行为,且这种欠租不是短期为之,而是一种长期的习惯(高王凌,2005,第79~90页),甚至意味着佃农并不认为欠了田主地租。实际上,这就是一种田主与佃农之间的均衡状态。

那么,这种欠租不交的行为是否可以用退佃,即中止租佃合约来约束呢?答案是,不怎么有效。因为退佃也要有实施能力。如果田主不能迫使佃农及时交纳地租,怎么能迫使佃农退佃呢?如果田主不能指望借助政府力量强迫佃农不再拖欠地租,又怎么能借助政府力量实施退佃呢?所以,当佃农利用其优势拒不退佃时,情形与拖欠地租是一样的。即使有几例政府帮助田主实施了退佃,但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形成可置信的威胁(高王凌,2005,107~118页)。

正因如此,这种租佃行使产权能力不对称的关系,经过长期演进,形成了习惯,甚至法律。在乡村中,有“许退不许夺”的说法,即只许佃农自己退佃,而不许田主主动退佃(高王凌,2005,第112页);而在清朝形成的有关永佃制的法律中,则规定只有在三年以上不交地租的情况下,才允许田主退佃(赵冈,2005,第37页)。

这种关系并不会稳定在一个均衡水平上。因为既然事实证明了存在这种影响,就会潜移默化地缓慢地发生作用。可以想象,这种变化最有可能发生在代际变动以后。永佃农的儿子已经把实交租额当作既定租率,在他当家以后,就有可能利用实际使用和控制田地的优势向田底权所有者的儿子进一步要求更低的实交租额。如此数代以后,就能观察到明显的实际租额的下降。高王陵指出,在明清的四百年间,实收地租率在缓慢下降,如下表。

年代地租实收率
1550年~1650年80%~90%
1651年~1750年70%~80%
1751年~1790年60%~70%
1791年~1850年70%~80%
1851年~1890年69%~70%
1891年~1900年50%~60%
数据来源:高王凌,2005,第29页。本表用较具体的数字替代了原文中的“世纪”、“上半叶”或“几成”等较模糊的表述。

田主和永佃农在行使产权方面的优劣势,还可能是名义地租率长期下降的一个原因,与上一节讲的因对农田投入增加而增加的产权份额共同起作用。据章有义,田主之所以同意降低租额,是因为“与其空悬高额,不如酌量降低,反可更有效地引诱佃农交足”(章有义,1988年,第208页)。他列举了六个减少租额的例子,都带来了地租实收率的上升。见下表。 

资料来源:章有义,1988,第208页。

这一现象也许意味着,随着时间推移,永佃农及其家庭持续利用其实际行使产权的优势,不断迫使田主接受更低的名义地租率和实收地租率。如果这一判断是正确的,那可能就揭示出一个重大的事实,这就是,如果某一产权的标的物被非产权所有者长期使用和控制,产权就可能逐渐地从前者转移到后者。这也许是下述事例的原因,即英国的土地在名义上是归国王所有,但实际上,自11世纪诺曼公爵入侵英国并建立了国王土地所有权(咸鸿昌,2009,第25~29页)以后,土地的保有人经过漫长的时期,最后成为土地的实际所有者,而国王的土地所有权只是名义上的。

五、永佃制的效率含义

在 “永佃权与田底权的分离又是一种比较优势的分工”一节中,我们证明了,田底权和田面权的分离和互相独立,可以利用不同的人的不同禀赋,降低运作土地产权时的成本。这一特性就是制度变迁的核心内容,也是这一制度更优的判别标准。

也就是说,永佃制是一种比没有永佃制的土地制度更好的一种制度。那么从功能角度看,它好在哪里呢?

首先,永佃制意味着一种永久合约。永久则意味着有最长的时间视野。经济学认为,时间视野越长,资源配置越有效率。因为资源配置的影响会涉及未来,对当下有好处的资源配置未必在未来也有好处;当人们的视野看到未来时,才能做出兼顾未来的资源配置。对未来有好处的资源配置就是投资。无论是“磨刀不误砍柴功”的古训,还是“迂徊生产”的经济学理论,都是在说,投资会带来比直接生产更高的效率。

第二,永佃制的绝妙之处,在于保证合约的永久性的同时,又不失资源的产权在人之间再配置的极大的灵活性。经济学证明,由于环境、资源、制度、技术和供求关系都会不断地发生变化,原来认为有效率的资源配置,到现在看来不再有效率了,所以要重新配置。而其方式就是通过人与人之间的交易,实现资源产权的转移。永佃制中田底权与田面权的互相独立和自由买卖,创造了土地产权自由转移的理想空间。

第三,永佃制因其永久性和固定地租的安排,带来了对承佃人的激励,解决了保护产权的标的物——土地的问题,进而又使土地承佃人跨过产权边界,对土地进行投资;在不损害田底权所有者的利益的同时,增进了永佃农的利益;把似乎应该对立的双方,变成共赢的合作者。

第四,永佃制还可将土地产权的规模划小,减轻土地交易的融资成本。

因此,永佃制是有效率的土地制度。

六、永佃制的当代意义

当我们理解了永佃制的经济性质后,就会发现这一经济制度不仅可以解释我国当下的土地制度,而且可以为现有制度内在问题的解决提供借鉴和方案。

我国现有的土地制度,尤其是在农村的土地制度,是土地名义上归农村集体所有、农户承包土地的一种制度。在称谓上似乎与永佃制毫不相干,但当我们透过称谓上的区别,去看两者的经济性质时,就发现我国农村现有的土地制度就是一种永佃制。

所谓“农村集体”,就是以社区为单位的集体组织,它相当于田主或田底权所有者;所谓“农户”的“土地承包”,就是一个经济个体与农村集体的一个合约关系,据此获得该土地的承佃权利;所以农户就是永佃农。这样判断,是因为,

(1)他们在属于集体的土地上耕作的权利是永远的;这不仅是在正式的法律,如《土地承包法》中有“耕地承包期为三十年”,且“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的明确表述,在《物权法》中有“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的明确规定,而且是社区成员权利的隐含权利,并为农民的日常观念所认定。

(2)农户(永佃农)向农村集体(田主)交纳的是固定地租。在承包制实行后的相当长时间里,租税原则是“交足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这句话的意思是,按固定数额向政府交税,向田主交纳固定地租,自己享有所有的剩余利益。这一情况在中央政府取消的农业税后发生了变化,既无需“交足国家的”,也没有“留够集体的”义务,所以收入全归佃农。这可以被看成是零税率;农户作为农村集体的成员之一,将交纳的地租和应当获得的地租对冲;没有改变固定地租的性质。一个证据是,如果是外来农户,就要交纳固定地租。

(3)农户(永佃农)可以将承佃的土地转包(出租)或转让(出售)给他人,这就相当于拥有田面权的人出租或出售田面权。《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且“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只需“报发包方备案。”这说明承包权是一种相当独立的田面权。

由此看来,现有的家庭土地承包制在几个制度要点上都基本符合永佃制的标准,因此就是一种永佃制。

不仅如此,如前述讨论,如果农户认为他拥有永远承佃的权利,且只需交纳固定地租,就有动力不断向田地投入。自家庭土地承包制度的创立至今,已有三十多年的历史,我们可以想象,农户已经在田地上有了大量投入。这就意味着他们作为永佃农所拥有的田面权占整个田地产权的份额就会增加。实际上,现有的法律也承认农户向土地的投资。例如《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例如,假定在土地承包制实行之初,农户们拥有的田面权占整个田地产权的份额为零,经过三十年的投入,包括增加地力或其它设施投资,假定每年每亩投入了相当于200元的资源,按3%的复利计算,三十年的投入相当于现在的9546元。如果现在田地租金为每亩800元,则农业用途的土地市场价值约为每亩20000元;他们的田面权占整个田地产权的比例将会达到48%。

可以预见,长此下去,如果没有经济技术上的上限,田面权的份额就会接近100%;也就是说,几乎挤出了田底权,从而获得了大部分的田地产权。在这时,“农村集体”作为田主的身份就会趋于自动消亡。

当然,现行的土地承包制度还不是历史上曾经实行的完全的永佃制,它存在三个缺陷。第一是承包权(永佃权或田面权)的转包(出售)还需经发包方(田底权所有者)的同意;所以还不是完全独立的田面权。

第二,农村集体的土地发包人(田底权所有者)身份由现行法律做了比较僵化的规定,所以其权利,即田底权是不可以买卖的。而在永佃制盛行的明清民国时期,田底权也可出售。这也不是一种完全的永佃制。

第三,农村集体的土地产权被现有的法律制度所削弱;如只能用于农业用途,如果要改变为建设用地,必须先改为国有土地,实际上为政府以非公益目的征地大开方便之门;并且《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补偿只有三年平均产值的六到十倍,这相当于农业用途的土地市场价值的24~40%。

正因为我国的土地承包制度具有大部分永佃制的性质,又还存在缺陷,为我们的制度变革方案提供了一个既可以“从现状出发”,又可以走向“理想境界”的前提条件。我们的目的,就是将现行的土地承包制发展为完全的永佃制,为此,就需要:

  • 取消或重新解释《土地承包法》中关于土地承包权的转让需要发包方同意的条款。目的是,在是否要由发包方同意方面,让农村集体自己选择。
  • 在法律框架中,将“农村集体”作为一个由其成员(农户或个人)通过正当程序决定其设立、扩张、缩减或终止的法人。在这一原则之下,农村集体作为田底权所有者(或田主)可以通过正当程序决定是否出售其田底权。
  • 明确国家对土地的权利只是主权意义上的权利,直接表现为对土地本身或土地产出征收税赋;并不与土地产权直接冲突。

    总体看来,这样的改革目标和改革方式,既可达致更有效率的制度安排,又很具有操作性,甚至具有某种保守性。对现有的土地制度无需做较大改动,甚至在法律文本上基本不做改动,也能达到改革的目标。因此是一个成本低、效果好的改革方案。

参考文献:

高王凌,《租佃关系新论——地主、农民和地租》,上海书店出版社,2005。

咸鸿昌,《英国土地法律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张明,《民国时期皖南永佃制实证研究》,人民出版社,2012。

章有义,《近代徽州租佃关系案例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6月第1版。

赵冈,《永佃制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2005。


* 在本文初稿完成后,作者曾在天则学术双周论坛上做过演讲,高王凌,郑振源,谭书豪,杨晓惟,刘业进等人提出了有价值的批评和建议。特此感谢。

注释

[1] 甲在农业决策上的成本应为三角形OAPa1的面积,而纳税的成本则为三角形OAPg1。乙的成本和共同的成本的情形都可类推。

[2] 这一现象的边界比较模糊。如果田主一次性地用少收地租抵消了佃农的投资,可视为田主的投资;但如果折成每年少交若干地租,就相当于田主承认投资是佃农作出的,他承认佃农对土地的产权份额扩大了,所以每年就少收地租。

原载《制度经济学研究》2014年第4期

[明师精粹] 通古今之变:契约、习惯、传统与制度变迁(4)|盛洪

春秋决狱,从《旧约》到《新约》,和英国普通法的生成,是三个从习惯形成成熟社会秩序的故事。

这是我于2016年7月31日在“明师精粹”研讨班上的讲课,题目是“通古今之变:契约、习惯、传统与制度变迁”。

[周雅] 两座山和两个人|盛洪

最近去了南京的栖霞山和镇江的焦山,发现两山各有一个与之有关的人。在栖霞山,这个人叫征君。征君是对一类人的称呼,他们就是不应皇帝征召的人。这位征君,本名叫明僧绍。他是南朝时的山东人。刘宋时曾任官职,南齐时在栖霞山隐居,后将住宅捐为寺,就是今天的栖霞寺。据说从刘宋元嘉年间到萧齐,明僧绍有六次拒绝朝廷征召,被人尊为明征君。

到了唐初,他的五世孙在唐高宗手下做官,以其事迹向皇上求御碑。李治写下“摄山栖霞寺明征君之碑”文,由大书法家高正臣书写。

我虽然不太懂书法,但直观地看,这笔字颇有王羲之之风,神采飞扬。

无独有偶,在镇江的焦山,也有一个人叫焦光。东汉末年兵荒马乱,他隐居在此。汉献帝曾征诏三次,他都谢绝了。这被称为“三诏不起”。此山原名樵山,因他改为焦山。为纪念他,人们建了三诏洞。

离三诏洞不远,有一处乾隆题诗,曰:

三度驻金未驻焦,隐虞顿置笑松寥。回銮得趁一时兴,策骑偷消十里遥。信是无双栖静域,还因有暇陟崇椒。水天俯仰惟空阔,小矣奚称隐士招。

孔子说,“天下有道则见,无道则隐。”隐士传统也是儒家的传统之一。最被人称颂的是陶潜。那么唐高宗和乾隆皇帝为什么称颂隐士呢?仔细看看,他们称颂的都是前朝隐士。既有隐者,可谓“天下无道”。这就反衬自己是有道之君。当然也不仅是此意。积极入仕为官的人,有一心为天下苍生的,也有谋求荣华富贵的。而真的隐士,不用怀疑他们走终南捷径。只要大多数人参加科考,有一两个隐士也可抗衡对功名的痴迷。

从儒士角度看,归隐从来就是一种备用方案。他们当然想匡君行道,致君尧舜,但情势不得已之时,归隐就是最后一种谏议方式。当然,还有革命。不过,那不是常规方法。

如今,隐士传统似乎不见了。还好,还有两座山,两个人。

2017年12月

[明师精粹] 通古今之变:契约、习惯、传统与制度变迁(3)|盛洪

这是我于2016年7月31日在“明师精粹”研讨班上的讲课,题目是“通古今之变:契约、习惯、传统与制度变迁”。

自愿优于强制,契约优于法律。同意就是认为对自己有利,至少无害;同意是自愿接受的表达,双方同意就是最好的契约。习俗是众多个人分散地多次重复的同意,因而习惯法是自发秩序的现实对应物,是法的规则的源头。习俗是非强制的规则,法律是强制性的规则。跨越世代的习俗就是传统。

[双周] 为什么英国王室受人爱戴?|盛洪

盛按:英国女王伊利莎白二世去世是今天最大的新闻。她赢得广泛的关注和普遍的敬意。她的光荣不仅来自她自身,而且来自她的家族——英国王室。这就是对英国和世界的贡献。消极地说,英王室用权力换安全,从握有实权兑变为礼仪的主权象征;积极地说,12世纪开创的普通法传统,13世纪签署的《大宪章》,17世纪的光荣革命,为英国的法治和宪政作出了贡献。在宪政民主和自由市场体制下,英国以其人才辈出,科学发展,司法公平,工业革命和国力强盛引起世界刮目相看,起而仿效。这与那些死抱权力不放,误国害民又害已的统治者相比岂止天壤。(2022年9月9日)

盛按:英国庆祝伊丽沙白二世登基70周年。大量英国人涌向白金汉宫前广场参加庆祝。为什么“落后的”君主制还有那么多人拥护,为什么英国王室这么受人爱戴?恰好我曾经做过一点儿议论。发在此。

为什么英国王室受人爱戴?

——在第596期天则双周论坛上的评论

盛洪

非常感谢大午先生带来一个非常好的题目。我也去过大午集团,也观摩过大午集团的选举。首先想讲的是这个题目还是很不错的,“从家国到国家”。中文这个词反映了家和国之间的关系,我觉得从秩序角度,家和国是同构的,尽管层次不一样。非常简单,是对社会秩序的理解,也是治理的非常好的方法。

大午集团是一个家族企业。其实,过去的帝制,比如说英国的王室,也是一个家族。这个家族也经营着一个事业,这个事业就是提供公共物品,它的权利是获得征税权。这是古典的君主制。君主制在这里没有贬义,因为古典君主制为人类文明做出了巨大贡献,大家要理解这一点。这都是家族形式,也没有什么高明的,就是把家的规则往外推,无论是中国也好,外国也好,这是最简单的方法,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不要认为他们有多么高尚和伟大。英国王室的祖先不是天使,威廉大公就是一个入侵者,这是第一。英王室也不爱好和平,打了很多人,杀了很多人。为了争夺王位,把别人都杀完了。红白玫瑰战争把所有的有血缘关系的王位继承人都杀完了,都铎王朝和威廉大公一点血缘儿关系没有,只是原来的妃子离婚后另外生的孩子,和王室没有血缘关系,但是有一个继承排序。第三,他不是从来就尊重产权制度的。现在我们对英国的理解,有一点偏。直到1925年,英国才最终终结了土地保有制,就是土地封建制,就是人身依附关系。在工业革命时期,土地是不能自由买卖的,你要卖的话可以,但是你要把你的身份也卖掉,你要是农奴,买主接替你当农奴。

大午先生也不是天生就聪慧,一下子想做这个监事长的,也是遭遇了一次牢狱之灾,不得已作的监事长。没有牢狱之灾,就没有今天的大午和私企立宪了,这是历史歪打正着了,我觉得这是要特别注意的。

英王室很独特,最近受人关注的是哈里王子结婚。看西方传媒,美国传媒大肆报导,当然是因为王子与美国的影星结婚。传媒报导的是一个受人爱戴的王室,为什么受人爱戴呢?我想说的是,他们做了很多的坏事,但是他们做对了一些事情,我觉得这是要特别注意的。

做对了什么事情呢?英王室做了一件事,从亨利二世开始建立王室巡回法庭,形成了两个东西,一个是,承认立法权在民间,是有传统的。现在大家认为三权分立,有一个立法机构,民主投票立法,但这不是最好的立法,最好的立法是从传统,从习俗和惯例中提炼的习惯法,这是民间互动中形成的法。这是哈耶克讲过的,他很反对制定法,他认为自发秩序是最好的法。第二是形成了独立的法律人集团。

这个王室巡回法庭做了些什么事情呢?英国王室根本不懂得法,也没有法,巡回法官就问一个案子周边的12个人说,你们说这件事该怎么处理?最初的所谓陪审团就是这个涵义。不仅仅是问,“你们觉得这块地归谁”,还要问“碰到这种事怎么处理”,问当地的习惯,他们问了以后,按照这个规则判,效果挺好。王室巡回法庭一个最大的特点,很像中国过去的科举制的官僚体系,每年法官们都回到了京城,在威斯敏斯特集会交流,久而久之提炼出一些基本原则,这就是普通法。

重要性有两点,第一点,王室为什么要建这个王室巡回法庭?就是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权,比较直白。威廉大公重新分封了土地,但是没有地方司法权,但必须要整合英国的司法权。那怎么整合?已经有各个领主的领主法庭,不能一下子把领主法庭废了,所以搞巡回法庭,一开始和领主法庭之间有某种司法管辖权的分割。但是王室法庭逐渐渗透到了各个地方。王室 巡回法庭最后怎么样打赢的?因为公正。为什么公正?是因为不自己乱造法,而是从民间中去汲取法的资源,然后不断地通过判例改进。

国王最开始介入到司法,但是发现很多的问题搞不定。第一个是国王不了解情况,第二是经常有人恶人先告状,他判了,判错了,他就有聪明的方法了,不直接判了。国王令状只告诉人家到哪去打官司,王室巡回法庭的管辖权范围,让法官去判。其实这样一来解决了两个问题。一个是真正的立法权是民间的,就是从民间习惯法中产生的普通法;第二个是有一个相对独立的司法体系和相对独立的法律人集团。这是重要的,逐渐形成了这样一个集团,而这个集团以追求公正为天职。而王室就越来越让他们独立的去判断,因为他获得了好处,这个好处是凭借着这个司法体系,为社会带来公正,而为自己赢得声誉,巩固了王室的统治,何乐不为?而统治的司法手段,其实这是一个有效的手段。

首先来讲,司法手段是不需要一个法官去监督一个公民的。司法手段最高妙之处在于我给你一个判例,这个判例影响整个社会,我不需要对一个具体的事物下命令。而行政权更多的是直接去操作,效率非常低。有一件事我要保证公正,要采用行政措施去做,是非常笨的,行政必然要做资源配置,行政就是操作提供公共物品的那部分,经常要违反自发秩序,也避免不了大量的腐败。所以说行政反而是更不容易避免腐败的一个部门;这个意义上来讲,司法相对来讲就好得多。司法的法律人群体的形成,法律人群体本身,法律人包括了法官和律师,成为一个比较富裕的阶层,他们不太会受到物质的诱惑,所以相对不太会腐败。这是英国王室后来比较成功的非常重要的原因,形成一个普通法的传统,我觉得这是重要的,这为后来的立宪打下基础。王在法下,这个“法”就是普通法,不是法条的法,而是天道之法的法。

(陈浩武:是道统。)

对,道统,现实中有很多优秀古老的传统,是高于王的。不是说政治层次上多高,而是自然法涵义上的高。你可以说“我不在乎这个法,我违反它”,违反了它你就要吃亏,就要受惩罚,是这个涵义。有着悠久传统的习惯法的约束力非常强,是我们今天所无法想象的。当时《大宪章》提出“王在法下”的时候,还没有真正确立这个原则,严格来讲后来的历史是曲折的,到了十六七世纪的柯克时代,柯克重新发扬光大了大宪章的原则,并把它一般化,后来逐渐被贵族接受。这是宪政非常重要的原则。王在法下,不仅是国王,所有的政府都在法下。你看美国和英国不一样,美国也是王在法下,但是这个“王”已经不是一个具体的国王了,而是政府,包括国会、行政和司法。这是很自然的,就从普通法到宪政,很自然的过来了。普通法功不可没。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英王室还是受人尊敬,受人爱戴的,我觉得这是他们做对了的地方。当然,我们确实也不敢保证,他们当初就意识到了会有这样的结果,但是这也是一种聪明的选择。所以我说大午先生这件事也是这样,他被逼无奈,选择了监事长。监事长是干什么的?监事长是护法的,我说其实你是司法,这恰恰是对的。你不要做行政,行政就是公司的具体经营,包括了董事长和总经理,因为这个方面其实有无数人才,你放弃这一点,你把这个职位开放了,你就占了更大的便宜。为什么?你吸引了各方的英杰人士,这是人力资本,你想想一个公司光有钱有什么用,钱和优秀的人结合才有用。这种制度是不是能够做到这一点呢?

(孙大午:院士好几个,白干都愿意。)

 你很聪明,你赚了,你刚刚开始也是没有想通,被形势所逼,当你干了以后发现这是好事。你就做这个护法官,你就司法了。可以说是整天游山玩水,研究学问,是吧?没有什么事干,但是你判几个案例就行了,就像普通法的法官是一样的。

(孙大午:我跟你说一下,你判断的非常好。首先说我考古考了13年,考了五本书了,我在考古,周游世界,学英语,真的是没事可干,这是第一点。第二点这个制度的产生不是我聪明,而是你判断得非常好,2003年我49岁的时候,判了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以带罪之身,不能当董事长,我不能当谁当,显然是我大儿子当,我大儿子当不了,不想干,而且我弟弟的这帮元老们也不让他干,跟我说,你说私营企业不姓私,那个时候有1500个工人,能让你二十多岁的小孩子来当董事长,不然你当幕后老板,我走到前面去的话我儿子就起不来,没有办法,我儿子不当董事长,逼着我没有办法才出台了这么一套制度,这套制度出来了以后,我当董事长竞选,竞选董事长,当时我不当了,肯定占有优势,我说我支持你,就竞选了董事长,竞选了董事长就有一个权利分割的问题。我当董事长要真当,我说了算,我们就发生争议了。他说我不是像别的地方的董事长,我说你就说对了,你不能像别的地方当董事长,我也不能像别的地方当老板,你不能有股份,所以我们就权利划分,一个制度的建立一定是博弈产生的,并不是聪明人,强者想出来,越聪明的人,越强的者制定出来的制度越糟糕。)

两个方面,你是被形势所逼当了监事长,但是你还是聪明人,这一点不能完全否定。这与你当了监事长以后悟不到,有人当了以后不甘心当,还是有区别的,并不是说人完全是被动的。

(孙大午:当然了,我喜欢看书。)

大午喜欢看书,了解这个东西特别重要。我不知道你整个的规则是怎么样来的,其实这要是去思考的。这个规则,当然了,是你的企业历史形成的。有你对这个规则的理解,有历史形成本身证明的合理性,这个东西就变成了你们企业的宪法。为什么是宪法呢?因为是你的企业发展了,这就够了。从历史上来看,有的时候人们遵循的东西,并不是因为叫做宪法我就遵循,而且因为这个规则让企业发展了,是好东西。任何民族都是这样的,所以很重要。为什么中国古代讲祖宗之法,是有道理的。唐朝的祖宗之法,就是开国皇帝奠定下来的,几代干下来,干得很好,为什么要改变呢?

再有一点就是说大午先生以后的问题。我上次给大午先生写了封邮件,我说大午的成功是因为有个大午,也需要有一个有大午这种意识的人来接替他。第一,在后代中要培养有宪政知识的人,有人不愿意学,就不学,总而言之总会有人来学,我觉得这应该是一个条件,是吧?第二个要组成一个班子,或者是说吸引社会上的一些宪政学者,进入到你们的监事会。你监事会不仅是你们的大午家族的员工,也可以是社会贤达来帮助你,就是说在监事会来监事。所以我觉得长远来看应该这样。是吧?

刚才浩武讲了保守主义传统,讲的是英国的保守主义传统,这一点我同意。英国保守主义传统在中国是非主流,近代以来中国知识分子主要接触的是欧陆法系、欧陆哲学,低估英国的普通法传统。这有很多原因,欧洲大陆的哲学和法典表达得非常清晰和成体系,而普通法体系相对来讲是零乱不堪的。我们现在更注意到了这一点,我们要更多的关注普通法的传统、关注英国的保守主义传统、经验主义传统。

但是我还要加一句,刚刚谁也没有讲的一个问题就是,我们要高度重视和珍视中国的保守主义传统。任何一个社会,任何一个文明都是复杂体,很多的表现,有专制主义的传统,也有其它传统,主流就是儒家传统。汉武帝搞盐铁专营,让人举报富人偷税,没收财产,儒家主流的评价是负面的。你还要看这个社会在接受儒家主流思想下的常态是什么,包括汉唐宋的情况。汉武帝在汉也不是主流,后来的政府基本上往后退了,取消或减少了盐铁专营。我们在批判中国专制主义传统的同时,要重视中国的儒家文化传统,包括尊重产权。

你要是说中国的产权制度,按照经济学教科书的标准,汉以后的中国土地产权制度都比十九世纪的英国的土地产权制度要好。孟子早说说过,人无恒产,则无恒心;夫仁政,必自经界始。实践中也是有很好的产权制度。尤其是宋明清,有大量的地契、契约文书可供证明。而在英国民间都没有这样的契约文书。第一,在英国民间,当时就是土地保有制,肯定是不能随便买卖土地的。说鸦片战争时中英冲突是有无产权制度的冲突显然是错误的。没收英国人的鸦片是因为这是非法货物,非法商品就不是正当产权。当时要求英国人交出鸦片,就是认定是非法的。“禁烟”是什么意思?叫什么名字不重要。如果我现在去英国贩毒一定是犯罪,毒品一定被没收,难道今天英国的产权制度落后了?

第二点,我比较的是19世纪的土地制度,我不比较唐宋,我就比较19世纪的土地制度,19世纪英国的土地制度就是土地保有制。刚刚我说了,中国是汉以后就有土地自由交易的,明清以后交易是非常充分的,而且田面权和田底权都是可以分开独立交易的,这是一点。当我们在否定传统的时候,我们是上了一个大当,才为后来的侵犯土地产权制度铺平了道路,要仔细想想这个道理,别以为我们反了传统以后有更好的东西替代,而是集体化、人民公社出来替代了传统的土地制度。

再有,传统中国的政治结构中存在着对权力约束的传统,包括了谏议制度,史官制度等等。这就是一种对权力的约束,这个约束肯定没有达到按照现在教科书的宪政民主的高度,我非常的同意。但是,我们不能按照教科书的逻辑去思考问题,如果这样考虑的话,整个历史都没法发展了。英国的发展就是这样,并不是一下子发展到教科书的水平。我们看一下,从12世纪的亨利二世的时候,开始出现了王室巡回法庭,到普通法的逐渐形成,到大宪章,到提出“王在法下”的原则期间经历了很多的反复曲折,任何一个时点都可以说不存在着宪政主义制度的。

英国人最令人佩服的地方就是挖掘了英国的传统,而不是否定,这非常重要。所以柯克的伟大就在这里。很多人批评柯克,说你就是歪曲历史,“在过去这个原则没有那么重要,凭什么说得这么重要”,他是不管的。知识分子需要挖掘历史中闪光的那些规则,那些垃圾你管他干什么?

所以我觉得这是一个基本的态度。当下我们对中国传统是什么态度?不能回避,必须要正视,必须看到很多传统是好的,拿过来,再发扬光大去推进才有前途。如果只是回避,根本不看,只有从外面拿,我相信,外来的传统本土性不够,力度不够。我们是要借鉴外来的传统,但更重要是从中国本土去挖掘传统,尊重和诊视传统,对推动我国的制度变迁肯定有巨大作用。我就讲这些,谢谢。

[制度经济学] 广义寻租理论:租值消散,留租与寻租|盛洪

盛按:尽管过度防疫及其极端操作给上海民众带来了巨大伤害和苦难,但至少还是有一点好处,即它给我们演示了一旦废弃市场,用政府替代企业和个人会导致什么结果。这给我们,尤其是上海的经济学家,一个近距离观察人为制造短缺情况下的寻租行为的极好机会。我在过去多年研读寻租理论文献,并有所思考,写出若干篇论文。这是其中一篇。现在看来,这里面的理论框架可以用来分析上海的寻租现象。如废弃市场就是一个巨大的设租操作,那些与政府有千丝万缕关系的所谓“保供单位”以及居委会、物业甚至“志愿者”是寻租者,居民们团购自救就是在“留租”,对政府管制扭曲的资源配置的再调整;而居委会依仗行政部门对居民自救的打击则是对这种再调整的反调整。现将这篇文章发在此,供朋友们参考。

摘要:只要不同资源在不同用途中产生的价值不同,就会从地租概念中引申出一般的“租”的概念,它几乎等于“收入”。无论是自然产生的,还是人为的租,只要对租值没有排他性的权利,就会出现“租值消散”现象。政府对市场均衡下的价格、数量或进入进行管制,就必然带来租值消散。这时经济主体通过自愿合约对即将消散的租值创造某种排他性的权利,就称为留租,是减少租值消散的,是有效率的且公正的;而利用政府权力排他性地占有即将消散的租值,则从总体上来讲是无效率的且不公正的。

租是一个自然产生的经济现象,它使我们理解了稀缺资源的价值,以及对这一价值的衡量与判断。但当人们发现并把握它后,就可能利用它的性质攫取利益。攫取利益的方法有可能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和提高效率,也有可能以损害他人及社会利益为代价,为自己牟取利益。这需要对“租”的概念进行深入的讨论。

一、租的概念及其一般化

寻租理论所使用的“租”的概念,是传统地租概念的引申。地租之“租”,主要是指不同资源用于同一用途所产生的价值的不同,即级差地租。一种极端形式,就是一种资源所产生的价值与没有这种资源所产生价值之差。即所谓绝对地租,或称经济租。

图1.1 地租示意图

说明:图中,Ql是资源供给数量上限。

       人们很快就会发现,用人为的方法,也可以制造租。如通过技术创新获得技术垄断,可以通过控制产量或直接定立价格来制造租。还有一种方法,就是通过法律的或行政的手段,强制性地限制某种资源或产品的供给 也会产生租。当然,前者是生产性的,后者是非生产性的。

另一种“租”的概念,就是一种资源的最优用途的价值与次优用途的价值之差。与上面的租的概念的区别在于,这是一种资源在多种用途间的选择。不同的用途,需求函数不同,供给函数也不同,所带来的收入也就不同。例如一个歌手在酒吧唱歌的需求函数与在歌剧院的不同,能够胜任的歌手数量也不同。这导致均衡价格不同,两个用途的均衡价格之差,就是租。

不同用途的歌手数量不同,供给函数不同;供给函数不同就形成了由资源供给决定的租。与经济租不同的地方是,经济租是使用该资源获得的价值与没有这种资源的价值之差,后者显然是零;而这里的“租”,则是最优用途的价值与次优用途的价值之差,后者不是零。如下图。

图1.2A 歌手在酒吧的供需函数                   图1.2B 歌手在歌剧院的供需函数

即使不同,这两类租的概念都有共同的特点。第一,都是因资源供给的数量限制而产生的;第二,也都是对该资源所生产的产品或服务的需求数量影响其多寡的。因而这两类租的概念可以一般化为一种租的概念。

具体而言,我们也可以假定一块土地种植不同的农作物会产生不同的市场价值,我们也可以假定不同的歌手在同一个歌剧院唱歌,观众愿意出的价格不同。一块田地与另一块田地最具有一般意义的级差地租,是在两块田地都各自种植最具有市场价值的农作物时的价值之差;一个歌手与另一个歌手的级差租值,也是两个歌手都在自己获得最高报酬的场所歌唱的报酬之差。

由于各种资源都会带有这样的性质,所以租早已不限于土地的租金,而应用于几乎所有的资源。

更一般地,由于所有经济资源都会因各种原因(自然的或人为的)而在总量上稀缺,因而都会或多或少形成经济租;即使不存在在总量上的稀缺,但至少会存在级差租

级差地租,更为严格地讲,是较好土地的数量有限而形成的稀缺;它是较好资源与同类的较差资源相比而产生的成本差异。

由于成本函数是由各种资源匹配而成,各种资源又各有品质差异而导致成本不同,形成级差租;且各种资源都可能因自然的和人为的原因而形成总量上的稀缺,形成经济租;因而成本函数与需求函数相交形成的生产者剩余,也可以广义地称为“租”。

因而,更一般地,如张五常所说,“租”几乎就等于“收入”(Cheung,1970)。

二、租值消散概念的一般化

如果我们接受了张五常的一般化的租的概念,租值消散的概念就与社会福利损失相当。于是,传统的也并不一致的“租值消散”概念也要重新定义。迄今有关租值消散的情境大致有三种。

第一种情况,是因自然的原因而资源有限的情况。张五常指出,在资源有限而产生经济租的情况下,如果不存在排他性产权,不断涌入的进入者最后就会使租值趋近于零(Cheung, 1970)。如下图。

图1.3 确定范围渔场的租值消散示意图

资料来源,Cheung, 1970。

说明:这是假定有一个确定范围的渔场,没有排他性产权,人们可以自由进入获取租值。纵轴为单位劳动的捕鱼量,横轴为进入的捕鱼者或投入的劳动量。由于鱼资源是确定的,当捕鱼人增多时,单位劳动的捕鱼量就下降。图中w为工资率或劳动要素的边际成本。当第一个人进入时,租值为长方形ABCD的面积;当第二个人进入后,租值总量就会降低;当更多的人进入后,租值总量进一步降低,直至完全消失(Cheung, 1970)。

这种情形下,所谓“租值消散”只是捕鱼者增多带来的每个人投入产出率的下降或单位成本的增高,以及他们整体使用渔场资源的收入减少,并不影响消费者的利益。然而,生产者的损失也是一种社会福利损失。因而,依据上述最为广义的“租值消散”定义,这是一种租值消散。

第二种情况,是因人为的因素限制了对供给某种资源或产品领域的进入而导致资源供给有限的情况。这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发明了新的产品或一种新的工艺,使得成本显著下降。由于专利保护,企业获得了垄断权,别的企业的进入受到限制,这就产生了租。由于是新产品或新工艺,显然是无中生有地创造了新的价值,因而虽然存在着垄断,社会福利也是增加的。专利垄断所形成的租是对技术创新成本的回报。当专利期过后,别的企业可以自由进入,虽然该企业原有的租消失了,但社会福利又有增长。所以在这时,不应把租的消失看作是租值消散。

还有一种情况是企业通过游说政府,或企业与行政部门内部的人合谋,设立进入管制,造成供给稀缺程度增加,因而产生了租。这时由于这种人为的进入管制,使得供给低于竞争情形下的供给,从而带来被称为“哈伯格三角形”(相当于下图中的浅灰色部分)的社会福利损失;又由于游说政府或与官员合谋需要耗费资源,且最高可相当于未来租值的净现值。我们知道这里的所谓“租”并非新创造的价值,而是通过管制从消费者那里转移到生产者一方的。因而为设租而耗费的资源就是社会福利损失,就是租值消散。这部分被称为“图洛克矩形”(见下图深灰色部分)在这种情形下,“哈伯格三角形”和“图洛克矩形”加起来,就是租值消散的总量。

当这种限制进入的人为因素消解时,进入者就会增加,价格降到Sc的水平,原来因限制进入而形成的“租值”就会消失,消费者获得了这部分利益。“哈伯格三角形”被消除,也就意味着社会福利的增加。因而,这一解除管制进程,不能称之为租值消散。

图1.4 取消进入管制示意图

 说明:当可以自由进入时,产业内是完全竞争的,供给曲线是一条水平线Sc;当进入受到管制时,供给曲线为Sr,这时租值相当于深灰色的矩形部分,而如果没有排他性的权利占有这部分租值,为了获得这部分租值,人们在竞争中会消耗掉这部分租值。而相当于浅灰色三角的部分是社会福利损失。后者是因为追求前者而带来的损失,因而也是租值的消散。当进入管制被取消,大量企业进入,使得供给曲线又回到Sc的状态。这时深灰色部分和浅灰色部分都消失了。

第三种情况,是政府对价格管制带来的租值消散。这种情形张五常有很多讨论。他在其博士论文《佃农理论》中指出,台湾的三七五减租相当于资源的价格管制,地租减低的部分没有排他性地授予某些特定个人,因而佃农之间可以竞争性地租佃土地,地主也愿意增加单位土地上的劳动力,这导致劳动投入过多,边际劳动生产率下降。如果地租率减为零,边际劳动生产率可以为负值(张五常,2000,第166~169页))。

后来张五常在“价格管制理论”一文中指出,只要有价格管制,市场价格与管制价格之差所形成的租金,就会被下降的劳动边际生产率完全抵消掉(Cheung, 1974)。

总结一下,由价格管制产生的租金,是相对于消费者/需求者的租金,如果没有人拥有排他性的权利占有这些租金,它们就必然被消散掉(Cheung, 1974),即是一种纯粹的社会福利损失。具体也分两种情况。

一种是上述张五常讨论的情形,即对一种自然资源的价格管制,导致了相对于使用这种资源者的租。由于这部分租没有排他性的产权,所以在使用资源者的竞争中,租值被消散。这种情况颇类似于第一种情况,即由于资源的自然稀缺导致租的情况。不考虑原因的差异,结果是类似的。租值消散,是因为竞争租金的人以降低自己拥有的资源(通常是劳动)的边际生产率为代价的。详细讨论可参见张五常《佃农理论》(2000,152~157)。很显然,这种情况就是一种社会福利损失,因而可称为“租值消散”。

另一种情况,是针对纯粹的消费者。如政府对某种消费品,如药品,采取的价格管制。管制价格低于市场价格的部分就是相对于消费者的租。然而由于没有一个消费者有排他性的权利去占有租,他们之间就展开了获取租的竞争。与捕鱼人之间的竞争不同,不需要采取一种技术并花费劳动获取这种资源,而是简单地去买。由于在管制价格下,供给下降,需求大大多于供给,所以公平的获取租的方法就是排队。然而如果把排队看作是一种特殊的劳动,结果就与上面的情形类似,导致租值消散。

图1.5 消费者的租值消散示意图

    说明:图中,市场均衡价格为Pm,当政府将价格压低为Pg时,产量从Qm降低为Qg,而需求量则增加到Qd。在短缺情况下,消费者以排队的形式竞争,排队的时间总量就是消耗掉的租值,如图中条纹部分。当然,相当于哈伯格三角形部分也是租值消散的部分。

考虑到我国目前政府还有对资源的直接支配形式,租的人为形成以及租值消散还有第四种情况。比如,在消费人群分布既定的情况下,政府可通过直接配置,将供给资源更多地配置给某一地区。这都会造成相对于竞争情形下的租,同时由于扭曲的资源配置,这些对特定人群的“租”,虽然由于地域的相隔具有某种自然的排他性,但由于人口可以自由流动,这种排他性仍然受到来自外地人的竞争。只是外地人到本地来需要付出交通食宿等成本,这一成本在边际上最高可以等于行政部门配置资源所创造的租,因而同时就是租值消散。

图1.6 从其它地区移动到租值高地区的租值消散

      说明:本图表示一个受到政府特别优待的地区,获得比其它地区更多的某种服务资源,如医疗或教育,这使得本地区内的服务的实际价格(Pg,包括了对减少排队等待的考虑)低于平均水平(Pm),显然带来了对本地区人群的额外福利,即图中的白色区域。但这是以减少其它地区的投入为代价的。所以这种本地区的额外福利被其它地区的额外损失(灰色部分)冲抵了。不仅如此,因本地区的服务供给充分,实际价格较低,其它地区的人就会移动到本地区消费相关服务。这不仅带来了旅行成本,还减少了本地区的额外福利。因而,这一行政部门配置资源带来的租值消散,还包括图中条纹区域。

三、留租

租值消散有一个重要条件,就是对租值部分没有排他性的产权。当人们看到租值要消散,就会想到,能否采取一些方法,将要消散的租留住。当然,一个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建立正式的排他性产权。然而,租值消散的原因,正是因为没有正式的排他性产权。

所以,在没有正式的排他性产权的情况下,合乎逻辑的作法就是,人们可以考虑用各种方法排除其他人的竞争,使自己对即将消散的租值有某种排他性权利。排除竞争大致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合约,一种是政府的力量。

所谓合约的方法,就是通过相关人之间的合约,规避管制,达到留租的目的。当然在这时,政府管制是不允许有这类合约的,所以它们显然是非正式合约,至少不受政府保护,甚至还有可能触犯法律。由于合约的条件是合约双方的同意,之所以能够同意,是他们互相交换了彼此满意的物品。更简单地,可能有一方用支付货币的方式与对方达成合约。这意味着,在存在管制的情况下,合约的达成必改进了资源配置,带来了效率的提高。在这时,留租的含义,不仅是某些经济当事人获得了一些本可能消散的租值,而且整个社会也因他们的留租活动而减少了福利损失。这有几种形式。

第一,是依赖于价格被管制产品的互补产品,该产品的价格没有被管制。但当消费者要购买价格被管制产品时,也必须同时购买它的互补产品。这时卖家可以以较高的互补产品价格作为价格被管制产品的配套产品出售,从而弥补价格管制带来的租值消散。如张五常发现,当出租楼宇价格受到管制,房主可将房屋中家具租价定得较高,用以弥补楼宇租价管制的损失,也就是留下了部分租金(1974,p.63)。类似地,医疗服务和药品是互补产品,当医疗服务的价格受到管制时,如果药品价格不受管制,医生就会用多开较高价格的药品的方法来弥补医疗服务价格管制的损失。

第二,就是相邻合约。如张五常所说,当香港当局限制楼宇租价时,房主通过分租和天台木屋的方式规避了价格管制,留住了四分之三的租值(Cheung, 2000, F25~F28)。

第三,就是供给者与需求者之间私下交易。如在医疗服务价格被管制时,病人家属给医生塞红包。由于医生是以自己的人力资本提供服务,服务的质量取决于他的决定。价格管制压抑他的收入,却无法控制他的服务质量。病人家属用红包可以调动医生的人力资本投入。

第四,供给者避开价格管制的区域,到没有价格管制或价格管制比较薄弱的地区去提供产品或服务。如医生在医疗服务价格管制的情况下,到其它价格管制不严的医院去“会诊”,可获得比在本医院更高的收入。

第五,需求者到人为配置资源过多的地区去获得产品或服务。如病人到大城市去求医,或“高考移民”等情况。

第六,以不同的技术方式,与消费者签约,提供有进入管制的产业的产品或服务。如支付宝等网络金融对银行业务的进入。

第七,与有进入许可的企业签约,获得进入某产业的权力。如与有电信经营许可的企业合资,相当于进入了电信业。

第八,与有进入许可的企业签约,提供该企业的上游或下流产品或服务,部分地获得租值。如与有进入许可的电信企业签约,代理其进行推销业务。又如与有进入许可的银行签约,获得贷款并转贷。

第九,进行配额交易。在进行数量管制的领域中,对数量配额进行交易,可以改进资源的配置,部分地获得租值。如计划经济时期的粮票交易,后来的外汇额度交易等;现在的土地开发权交易。

第十,私下改变合约内容。如在人民公社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时期,一些生产队私下实行包产到户,实际上是将工分制的合约改变成固定租税合约。

第十一,替代服务合约。即当人们非排他地竞争租值时,有些人提供专业服务使人能够获得较低成本的竞争优势,如票贩子或号贩子专业排队卖号,使买号者节约了竞争成本。当然,如果是采取不正当的方式获得的票或号,如通过管制部门或企业获得,就属于另一种留租活动,即寻租活动。

第十二,拥有进入许可的机构零售许可。如受到进入管制的出版领域,出版社出售书号。

四、寻租

留租的另一种形式,是利用政府权力在因管制而可能消散的租值的竞争中获得一定的排他性权力,因而留住租值。这种留租可称为寻租。

由于这种留租活动依赖于政府权力,并不一定有相对应的交换,特定经济当事人优先于他人获得租值,未必会带来社会福利损失的减少。即有可能减少,也有可能增加,也有可能不变。这也有几种形式。

第一,在存在进入管制的情况下,企业或个人通过向行政机构或政府官员交纳货币,就能获得进入许可。所谓“交纳货币”可以是以一种“合法”的形式向行政部门交纳管理费,也可以是私下向政府官员行贿。前一种情况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非常普遍,那时企业登记和进入市场都要经过行政部门批准,从而要交纳管理费。后一种情况,如现在要获得某些行业经营许可,需要付出很多资金才能搞定。这有可能带来管制条件下的资源配置改进,减少社会福利损失。

第二,在存在价格管制(低价)的情况下,依靠行政机构或官员个人手中的权力,排除其他竞争者,优先享受低价产品或服务。如在进入学校的竞争中,某些行政部门采取与学校“共建”的方式,获得本部门子女优先进入该校的权力;或某些官员靠“批条子”向好学校安插学生。这种形式,因被安插的学生未必优于其他学生,所以未必会带来社会福利损失的减少,甚至有可能增加。

第三,在存在价格管制(低价)的情况下,相关行政部门及其官员还可将其控制的产品成批量地在黑市卖出牟利。如火车票价较低的情况下,大量火车票从铁路部门内部流出到黄牛手中。这种情况是否在管制条件下改善了资源配置,很难判断。因为铁路部门很可能为了能获得黑市加价,故意限制窗口售票。但如果在火车票真正短缺时,购买黑市车票也还是改进了资源配置。

第四,在对需求者的进入有特殊规则的情况下,行政部门可通过影响政策或法规,建立一些有利于自己的规则,使自己优先享受进入受到限制的服务。当其他人想利用这一规则进入时,又可收取费用。如高校“自主招生”政策。这一政策有利于政策制定者的子女,同时其他群体的子女,也可通过行贿招生官员进入。很显然,无论是靠权力,还是靠货币,这种形式都导致了资源配置的恶化。

第五,在产品或服务价格由行政部门制定的情况下,企业可采取向该行政部门行贿的方式影响价格。如国家发改委价格司负责药品价格的官员因受贿而落马(赵晨曦,高欣,2014)。

第六,在存在质量与技术管制的情况下,企业通过向行政部门或官员交纳货币获得质量或技术许可。如原药监局局长郑晓庾收受贿赂,大量批准新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在这种情况下,也很难判断,这种寻租是否带来了资源配置的改进。一方面有可能缩短的审批新药的进程,另一方面也可能让不合格的新药进入市场。

总体而言,留租活动是在没有正式的排他性产权的条件下,采取合约的或政府的行为以制造某种程度的排他性,也使相关当事人获得将要消散的部分租值。在这一过程中,如果采取合约方式,我们可以断定这一留租过程也带来了资源配置的改善;而如果采取政府的手段,则不能判断资源配置是否有改善。

即使靠政府权力的寻租有可能带来管制条件下的资源配置的改善,也不能说他们的这种行动是有效率的,因为这会激励他们设立更多的管制。一句话,寻租就是一件坏事。

五、结语

在一个充分竞争的、且无市场失灵的市场中,均衡价格是由交易双边的多个竞争者的竞争决定的,这时由均衡价格决定的资源配置是有效率的,分配是公正的。

当行政部门对这样的均衡市场进行干预,即设租,就会造成上述资源配置的改变,因而是无效率的;也造成上述分配格局的改变,从而是不公正的。

在这种行政部门管制和干预下,民众或企业看到租值将会白白消散,采取自愿的行动,通过合约方式将即将消散的租值留下,即留租,只是部分地挽回了租值,并一定程度上使资源配置回归到由市场决定的资源配置,因而是有效率的;同时使分配格局回归由市场决定的分配格局,因而是公正的。

在另一方面,政府行政部门利用手中的公权力,在租值即将消散的情况下,使本部门及其官员排他性地获取被管制领域的资源或产品,即寻租,有可能产生留租的作用,也可能使资源配置和分配格局更为恶化,因而总体上是无效率的和不公正的。

根据张五常的说法,在市场均衡价格条件下,没有租值消散(2014,第172页)。这时如果没有充分的理由证明存在着市场失灵,政府对这个市场进行干预,或者管制价格,或者管制数量,或者管制进入等等,必然会带来租值消散,广义地,即社会福利损失。

在我国,在如教育、医疗和土地管理等领域,都有政府行政部门的多种干预和管制,因而也就带来对市场价格体系的破坏,也就带来租值消散。

在这种政府管制的情况下,民众与企业会采取各种办法,通过合约的形式留住部分租值。如到大城市就医,给医生红包,高考移民,上学前“占坑班”等。

另一方面,政府及其官员也看到了即将消散的租值,他们运用政府权力或个人的行政代理权,在生产方面获得部分租值;在消费方面排除其他人的竞争。这构成了教育、医疗和土地管理等领域的政府行为的基本特点。

政府还会对民众与企业的留租活动加以禁止,因为一来这是他们设立管制时的题中应有之义,二来也会影响到他们自己的寻租利益。

而改革的核心,不是改变政府的管制形式,而是取消绝大部分管制,也就消除了租值消散的条件,带来效率的提高和公正的实现。

参考文献

Cheung, Steven, A Theory of Price Control, The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Vol.17, No.1 (Apr., 1974), pp.53~71.

Cheung, Steven, The Structure of a Contract and the Theory of a Non-Exclusive Resource,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Vol. 13, No. 1 (Apr., 1970), pp. 49-70.

Cheung,Steven, The Theory of Share Tenancy,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69; 中译本:张五常,《佃农理论》,商务印书馆,2000。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郑筱萸受贿、玩忽职守案刑事判决书”(一中刑初字第1599号),2007。

张五常,《制度的选择》(《经济解释》卷四),中信出版社,2014。

赵晨曦,高欣,“发改委系统落马官员已有19人,价格司成最密集地”,《法治周末》,2014年10月8日。

(原载《学术界》2016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