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读哈耶克】我们为什么要读《法、立法与自由》?|盛洪

哈耶克2

我们为什么要读《法、立法与自由》?

——哈耶克《法、立法与自由》高端读书会上的开幕致辞

盛 洪

这个读书会的想法,最早是我和丁丁在微信聊天时提出来的。当时我们在沟通最近在研究什么,在读什么书,我说在精读《法律、立法与自由》,丁丁说这是哈耶克最重要的一部著作,我就说,应该搞一个读书会,他说那就天则来搞吧,……那就我们天则来搞。

这本书是要精读的。为什么要选这本书?我们过去都读过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自由宪章》等等,为什么读了这些书之后我们还要读这本书?我的想法是这样的,我们原来读哈耶克的书,还是匆匆而读,更多的是接受哈耶克的结论和论证过程,但是没有仔细思考哈耶克论证过程后面更深的含义。一般而言,读一本好书不就是要接受结论吗?但哈耶克的这本书,精华就是论辩过程中,因为他叙述的法就是一个过程。在一个更大的背景上来看,虽然现在很多人言必称哈耶克,虽然很多经济学家说读过哈耶克,但实际上大家对哈耶克没有深刻理解,大家在思考的时候,除了重复一些哈耶克的结论,他们的思考跟哈耶克的思考方法不一样,还是唯理主义建构论的思维方法。

哈耶克在这本书里一开始跟我们讨论了这样的问题,即人类的学者有一种心理倾向性,这种心理倾向性特别喜欢那种唯理主义的表达,按照哈耶克的说法是因为“大大满足了人们的虚荣心”(第1页),而不太喜欢哈耶克式的“自发的秩序”这种表达,这好像是一种自然的倾向。这大概是因为人们喜欢夸张自己的能力,而不喜欢说自己的能力有限。在我们引进、介绍和阅读哈耶克很多年以后,我有一个判断,在中国其实是唯理主义的思维方法占主流,这不是一个已经被批倒的、被抛弃的方法。所以对于哈耶克为什么如此思考的深入探究就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工作。

虽然我们称哈耶克为经济学家,但他的主要著述中并没有用多少经济学的方法,他在很多时候用的是心理学的方法和哲学的方法。哈耶克也说过,在他进入到学术研究之前有两个选项,一个选项是经济学,一个选项是心理学,他犹豫再三选择了经济学,但是他没有放弃对心理学的兴趣,到了三十年以后他又写了一本心理学的书,叫作《感知的秩序》(Sensory Order),好像这是唯一一本没有被翻译成中文的哈耶克著作。这本书要细读,我们读了这本书才知道哈耶克的心理学和哲学的基础,这是更为广泛的理论基础,我们作为经济学家不是有了经济学基本知识就能够理解哈耶克,要扩展我们的知识领域,要探究到哈耶克所论证的理论的更广泛的基础,我们要踏下心来要稍微参考一下这本书。

也要读一下欧洲的哲学,像休谟、康德、叔本华等等人的书,他们讨论的都是人的认知这样一个重大问题,其中包括很多心理学的知识。这个方面我们也知之甚少,所以我们不太知道很多理论背景,包括哈耶克心理学的基础和哲学认识论的基础包含的很多内容,这些基础从休谟到叔本华都有所发展,这也深深印到了西方知识分子的心里。当然有很多人走的是另外一条路,即从黑格尔到马克思的路。哈耶克继承了认识论的这样一种倾向,我们看到哈耶克的结论,他为什么如此这般的思考,是因为理性不及。对宇宙、对世界、对社会的秩序,有很大一部分我们是不知道的,我们的认知能力、我们理性上限都使我们无法认识,所以我们暂时不要假装我们认知,我们只承认能认识其中很小一部分,其他一大部分我们是遵从了自发秩序,或者自然秩序。所谓“遵从”的含义就是说,我并不见得知道,但是我知道我遵从自然秩序就有好的结果,所以这是认识论的基础。而在现在的中国知识分子中,严格来讲,还是比较欠缺这种基础;他们可能继承了另外一个传统,就是哈耶克说的比较容易接受的笛卡尔主义,即任何事物如果不能用理性解说,就值得怀疑,或者就不存在、不正确,这和哈耶克相差甚远,也和现实人类社会真正能够运行的有效秩序相差甚远。所以这是一个认识论的哲学上和心理学上非常重要的方面,这是需要踏下心来去思考、研究的问题。

再有就是对整个社会秩序的理解。与唯理主义的构造论相应的,是对社会秩序或法的误解,认为它们可以被人造出来,即所谓“立法”,这是目前中国知识界的主流看法。从不可知论的认知论里,从理性有限的认识出发,实际上社会秩序并不是一些哲人、智者通过理性的分析演绎出规则的一种展开,而是从自发的秩序、自然秩序中来,在现实中表现为习惯、习俗、惯例,它们是通过人们的长期的互动,并不是有意识的互动,只是为了自己当下利害的互动而形成的,它们内含了规则,你可以知道也可以不知道,你不知道、但遵循它就有好的结果。同时又有很多人类的文化精英,对这些习惯、习俗、惯例进行思考,提炼和抽象出一些原则来,把这些原则作为哈耶克所谓“正当行为规则”,而不是直接命令所有人,最后可能形成某些后来被称为“法”的东西。

哈耶克的取向也让我们重新去理解社会秩序到底是什么,法是什么。所以我们经常问这样的问题,中国的法学院的“法”是什么意思?我说这个字有歧义,一是指宇宙基本规则,天道,定理,或理想的社会秩序,一是指“法律”,即强制执行的规则。哈耶克也讲,“法”有两种解释,一种解释是正当行为规则,就是自然秩序;还有一种是政府对内的命令,一种特定目的的命令。这两者经常被混淆。实际上恰当的解释应当是第一个解释,自发的秩序、自然的秩序,中国讲就是天道,比较现实的就是习惯、习俗、惯例,这是在现实中比较接近天道的秩序。另外一种对“法”的解释却可以颠倒过来,“法”是指法律,是强制执行的人为法,却借助于“法”的广义含义,把法律放在一个至高的位置上。

对于法律,我们今天经常会有误解,认为法律是高于习惯、高于习俗、高于惯例的,甚至习惯、习俗根本就不对,而法律是对的。法律高于契约?这是错的;法律高于习惯?这是错的;法律高于传统?这是错的。但今天我们中国法学院学生学的就是这种错误观点,“人大通过的法是最高的”,这是完全颠倒的。哈耶克说,立法是很晚近的事情,立法功能是在将“政府命令”误解为“法”的过程中形成的。按照普通法的传统,爱德华·柯克讲,立法机构从来不能创造法律,只能发现法律,而且这个法律早就存在,在英国是存在于普通法之中的。所谓立法机构和立法这件事就是一个值得批判或者值得怀疑的事情。最重要的是,英国的普通法体系体现的精神是最高的,立法机构立的法是等而次之的,它如果有用是因为它偶尔和普通法原则一致,如果不一致那就是错误的。

还有普通法至上的原则,即普通法高于立法机构所立之法,当然也高于其它权力,包括王权。哈耶克说,“英国人当时认为普通法并不是任何个人意志的产物, 而毋宁是对一切权力(包括国王的权力)的一种限制”,“权力分立制度之所以在英国得到确立,并不是因为仅有‘立法机关’,而恰恰因为它并不立法”(第131~132页)。司法审查制度是怎么来的?为什么在美国出现?就是因为立法机关所立之法,或行政部门的政令如果不符合普通法原则,就要根据普通法来审查。为什么哈耶克主张普通法思维方式、普通法取向?因为普通法的模式最接近他说的自发秩序的模式,即来源于自发秩序,抽象出正当行为规则,同时保持对自发秩序的尊重。

我们读这本书,不仅有助于对中国问题的思考,对法的起源、性质和形式的探究也会有颠覆性的启发。总体来讲哈耶克这本书是博大精深的,他的认识论的哲学取向,他的分析和讨论,在我们对社会秩序的理解,对法的理解方面,都将开启一个全新的取向。如果我们精读这本书,慢慢体会,真正理解,是会开启中国学术的新的方向,甚至会开启一个文化的新的方向,真正将中国知识界从唯理主义建构论的歧途转变到强调自发秩序,认识到人的有限性,从习俗、习惯、惯例中汲取规则的价值、道德的价值的方向上来,这样可能会对我们的中国学术界、中国的知识文化界产生深远的影响。

谢谢大家。

(2017年6月9日,经本人根据录音整理修订)

作者: flourish378

经济学家,儒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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