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应许之地”之惑与“不可杀人”之法|盛洪

盛按:听说哥伦比亚学等大学的抗议学生遭清场。有人说这是反犹反美的运动;有人说对之镇压就是压制反犹反美言论,说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是虚伪的。这些说法似乎不对。自由表达主要表现为可以表达与主流观念不同的主张。警惕“反犹”是西方对上千年的、到纳粹达到巅峰的迫害犹太人惨剧的深刻反省。反犹就是政治不正确。但走过头、走极端就不对了。10月7日哈马斯的残酷袭击应该受到谴责,但以消灭哈马斯为名杀害三万多巴勒斯坦人,炸毁大部分房屋和基础设施显然远超出报复的水平。这时对以色列的谴责就不应称为“反犹”。学生抗议也不是反美,而是美国制度结构的一部分。学生们的抗议是对美国正式制度偏差的矫正(如反越战),也是防止“亲犹”的“政治正确”走向极端,使得对以色列的支持用来加深巴勒斯坦人的灾难,使得战争创造的哈马斯远多于杀死的哈马斯。那么,既然抗议这么好,为什么还要清场?因为自由表达权利也不能走极端,认为自己正确就可以没有约束,抗议也不能影响别的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2024年5月2日)

现在在巴以冲突中选边站显然是错的。那该怎么办?那就既不挺以,也不挺巴?不如既挺以,也挺巴。那怎么可能?当然可能,那就是站在文明规则一边。文明规则最简单地表现为,用和平的方法替代武力的方法解决问题。这至少对双方都有好处,因为“和平”就意味着不会伤害人的财产,自由和生命。而“解决问题”在概念上就是找到了双方都满意的解决方案,且不论现在看来是否可能。而我们不能保证任何一方全部或永远遵循了文明规则,所以我们不能不加分辨地站在某一方。他们之一偶然遵循了文明规则,我们就赞扬这一方的行为;如果他们违反了,我们就谴责。

10月7日哈马斯的恐怖行动致使上千人死亡应该谴责,在此之后以色列断水断电,围困和轰炸加沙并驱赶居民导致数倍巴勒斯坦人的死亡也应该谴责。谴责是为了维护文明规则,而文明规则不仅是用来谴责的,而且是解决巴以死结的正义之道。文明规则非常古老,在犹太经典《希伯来圣经》(相当于《旧约》)中就记载了“摩西十戒”,其中说“不可杀人”。在轴心时代其他古典文明中都有类似的戒律。这应是犹太文明中最根本的规则。可惜在其后不久,这个基本规则就被破坏了。这就是耶和华之前许诺给亚伯拉罕后裔一个“流着奶和蜜的地方”,这就是迦南地,后来的以色列。然而这块“应许之地”原来住着人。为了兑现许诺,就要“撵出迦南人、亚摩利人、赫人、比利洗人、希未人、耶布斯人”(《出埃及记》33:2)所谓“撵出”,包括杀戮和驱逐。

在实现的过程中异常残酷,犹太人征服了耶利哥,艾城,  耶路撒冷,希伯仑,  拉吉,  伊矶伦,基色,  底璧,基德等31个王国,将所有居民斩尽杀绝。《希伯来圣经》中记载,“那些城邑所有的财物和牲畜,以色列人都取为自己的掠物;惟有一切人口都用刀击杀,直到杀尽。凡有气息的没有留下一个。”(《约书亚记》11:14 )而这样做,是在耶和华的旨意下,根据祂的“毁灭法”(《申命记》3:6)。这与“不可杀人”的戒律完全相悖,也与后来以至现代的文明规则大相径庭。为了化解这个种族屠杀行为与“不可杀人”信条的矛盾,后世的解经者做了各种努力,一种解释是说,这只是一种比喻,实际上并未发生。而另一种,如奥古斯丁说,既然这是耶和华的旨意,那就是对的(高峰枫,2020)。而这两种倾向的解释实际上是一种,就是无论屠杀是否发生,它在经典中是被肯定的。

总之,这个经典记述对后世产生了重要影响。当大流散两千年的犹太人痛定思痛,决定回到当初的“应许之地”复国。因为这是耶和华赐与的地方。与当年一样,这个地方住满了人——许多阿拉伯人。而犹太人的办法也暗含在获得“应许之地”的方法中,“你要把他们灭绝净尽,不可与他们立约,也不可怜恤他们”(《申命记》7:2)这种观念在当代犹太人心中根深蒂固。以色列作家阿里∙ 沙维特在其《我的应许之地》一书中说,他对当年进行吕大城大屠杀的当事人进行了采访,其中不少人承认,他们对当时屠杀数百平民、并以此恐吓将大量阿拉伯人驱逐的行为感到厌恶,但又不得不做。作者自己也认为,惟有如此,“我的同胞,我自己,我的儿女可以生活”(2016,第127页)。建立一个犹太人的以色列国的前提是,“确保清出一个阿拉伯的无人区”(第115页)。为什么犹太复国要“不留一个阿拉伯人”?这在逻辑上说不通。只有耶和华的“灭绝净尽”可以解释。

其实,对《希伯来圣经》关于征服迦南地的记载,我认为是接近真实的。关键是要回到当时的背景之中。那时人类文明规则还没有建立,杀人被认为是正常的,甚至被看作是勇武和威力的象征。在《申命记》和《约书亚记》中不厌其烦地叙述屠城,是在宣扬耶和华的神威。他们没有必要掩盖。而“摩西十戒”之“不可杀人”出现的比许诺迦南地还要晩,它完全打破了以往的常识,颠倒了荣辱观,可谓石破天惊。犹太人还未来得及领悟和消化。并且还有不少“例外”。一是异族人,他们必定是不信耶和华的异教徒;一是为了土地。这涉及到什么是“人”,如果异教徒不是人,则杀之可以。如果是为了土地,也是可以破除杀戒。如果两者皆有,则就更加强了杀的动机。

而“不可杀人”的文明规则至少在其后的两千多年的时间里并没有被普遍实行。在一些民族国家或帝国中,确实有“杀人者死”的法律,但这对于军事集团是无效的。因为军事集团就是靠杀人获利的。军事集团的杀人获利方法,一是争夺征税权,即将占有某块领土、并征收税赋的军事集团打败并赶走,接管它的征税权;一是征服另一民族或国家,将其土地并归已有,除了征税,还可以直接占有该地区的土地产权。这是在传统世界中的真实的土地规则。这个规则就是,谁的武力强,谁就可以强占一块土地,驱赶走原住民。凭借这一规则,罗马帝国占有了欧亚的大量土地,除了实行统治,征收税款,还将这些土地分配给立功的将军和军队。依据同样的规则,罗马也征服了以色列。罗马的统治或许提供一些公共治理,却也有对犹太人的压迫。最后,罗马人焚烧了第二圣殿,夷平了耶路撤冷,犹太人被迫大流散,他们开始了近两千年没有故土家园的历史。

这样的规则一直延续到了近代。欧洲殖民者凭借武力的优势,侵夺了美洲原住民的绝大部分土地,杀戮并驱逐他们。这些殖民者多是基督徒,他们不仅实际上遵循了丛林规则,而且还从《旧约》“应许之地”的故事中汲取合法性。美洲的原住民——印第安人不信奉耶稣,就是野蛮人,他们甚至被怀疑“不是人”,因而他们不属于“不可杀”的“人”之列。而美洲广阔的土地又是这些天选之民的“应许之地”,用来建立理想之国。这个规则导致的悲剧后来愈演愈烈,到了二战时期,就演变成纳粹德国企图通过武力并吞整个欧洲和北非,日本军国主义企图鲸吞中国和东南亚。约有7000万人在战争中死亡。而在二战中,德国纳粹迫害犹太人,屠杀了600万犹太人,也是这一规则的另一种显现,即对自己统治下的民众,可以任意处置,剥夺财产以至生命。所依据的规则仍是武力规则。当时犹太人几乎没有任何反抗,端因他们没有自己的国家——没有自己组织起来的武力,而纳粹则武装到了牙齿。

近代以来逐渐兴起了宪政民主国家,带来了新的规则,更接近真正的文明规则。它的国家观念也焕然一新。它把当初孟子之“民为邦本”的观念落在实处。每个人作为个人的权利是国家的基础,而国家是为了保护所有个人的权利而生,这当然包括对土地的权利。国家所拥有的暴力是为了保护这个群体的权利不受外来征服者的侵犯,也是为了调解和制止族群内的权利冲突。在这样的国家中,没有一个利益集团将征税权作为自己的生意,税赋完全是用来维护纳税人的利益,也可以说纳税人自己拥有征税权。因而权利(rights)和权力(power)不相矛盾,个人权利与国家主权相得益彰,只要领土不被侵犯,土地产权就会得到保护。将这一理论扩展到国际上,就是每个主体民族不应该受到异族的统治,用武力征服其它国家或民族被定义为“侵略”和“奴役”。任何身处他国的少数民族也应享有该国公民的平等权利,不受歧视。这就是二战后的民族自决原则和民族解放运动的道德价值基础,也是宪政法治国家的题中应有之义。

应该说,直到二战结束,通行数千年的“武力侵占土地有理”的规则才基本结束。它不仅制止了德国纳粹和日本军国主义的领土野心,而且让原来的殖民帝国英国、法国等也逐渐退出对其它民族国家的统治。这应是人类史中天翻地覆的重大转折。而人类最终得到这一结论不仅是因为一战二战的惨痛教训,而且是数千年历史经验的总结。当初不可一世的西罗马帝国称霸不到数百年,也在其衰落时被周边充满仇恨的蛮族猛然一击,罗马城也毁于一旦。我们不知道罗马人的子孙后代今在何处。罗马灭亡依据的是罗马称霸时的同一武力规则。而当初犹太人通过“灭绝净尽”获得的“应许之地”,却又被亚述人,巴比伦人,马其顿人,和罗马人先后征服和统治,最后被罗马人毁之殆尽,开始了大流散。到这时离犹太人获得这块土地有1500多年的时间。而从第一次大流散算起到1948年复国,有2500年的历史;第三次大流散算起,也有1900多年的历史。失去“应许之地”所遵循的是获得它的同一武力规则。

据说《希伯来圣经》是在西元前200年成典,西元90年被确认为希伯来正典(游斌,第6~9页)。也就是说,该经典的历史记载最晚记述到了犹太人第三次大流散的开始,它还没有来得及记述在这之后犹太人的悲惨遭遇。我们好奇,假如按照《希伯来圣经》的价值和逻辑记述这段历史,它将怎么说?为什么耶和华在罗马人入侵时不能帮助以色列人?按照它的一贯理路,“守律法则得福,弃律法则遭祸”,它会说,这是由于犹太人违背了耶和华的旨意而遭到的惩罚。但如果说犹太人是因为占领“应许之地”而“灭绝净尽”原住民而遭到的惩罚似乎有点不对,因为这不正是耶和华赐予犹太人的土地,并亲口命令他们屠城的吗?也许有一种解释可以说得通。“摩西十戒”及其“不可杀人”应被视为高于一切的律法。与之相比,“应许之地”的许诺和屠城的命令或许只是耶和华对犹太人的试探,看他们是否真的执行“不可杀人”的律法。可惜犹太人禁不住“应许之地”的诱惑。

也许很多人不同意我这种解释。那就只能将耶和华看作是犹太人自己的神,祂并不会从全人类的角度看问题,只是考虑祂的子民犹太人的利益。那么有关祂的经典也只能作为一种宗派的经典看待。它没有超越一个种族的视野,因为就必被更为超越的普世价值替代。这个普世价值就是,不可杀人。作为犹太人,无论他是否同意我的上述解释,或者意识到《希伯来圣经》的种族局限性,是否应该反思一下“应许之地”有某种误导性?当谈“应许之地”时,是否把它作为一个完整的故事记忆?它不仅包括许诺,还包括屠城和占领。它是一个包括“应许之地”和“灭绝净尽”的套餐。所以当二十世纪初,犹太人考虑复国时,有几个可以选择的地方,但后来由压倒性多数赞成回到巴勒斯坦那个“应许之地”,想必有着《希伯来圣经》的神圣精神力量在起作用。只是令人怀疑的是,他们当时是否想到回到“应许之地”必然包括那个必不可少的前提,杀戮和驱逐在那里的原住民?更进一步,他们是否想到,当初那个“应许之地”是怎样丧失的?

其实,跳出宗教,我们可以看到,耶和华的律法及其奖惩就是自然法。这就是人会报复。杀人者会被杀。用杀人夺地,会因被杀而丢。当然报应可能不是当下的,甚至不是在几代人之内,而可以经过数百年,武力优势可能变换、逆转。甚至报复者不见得是当初被杀并失去土地的人群,而是第三方。他们可以以杀人者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他们甚至与前者无怨无仇,只是由于现有土地占有者的夺取方式严重缺乏合法性,也可以作为他们再次武力夺取的理由。所以武力规则也不会永远有利于某一种族或民族。而这种自然法发挥作用的间隔越来越短。在罗马帝国衰亡以后,在欧洲再没有一个帝国能持续这么长时间。拿破仑的法国只是称霸一时,希特勒的德国就直接覆灭。这是因为人类在这种自然法中逐渐悟出了其中道理。如果不想被杀,先不要杀人;如果杀人,就要被杀。这不就是“不可杀人”吗?因为这是自然法,它所覆盖的人群就远超出了《希伯来圣经》的信众。这也是二战以后人类达成的共识。

犹太人复国的背景恰是在这个历史转折关头。在二战之前,尽管有谴责“侵略”的观念,世界还实际通行武力规则;而在二战以后,联合国成立的首要宗旨就是“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它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应对对和平的破坏和侵略”。武力占领土地规则被彻底否定。与之相关的,是民族自决原则的提出,其基本含义就是一个民族不应受到异族的统治,因为这种统治就是通过武力征服实现的。而这两个国际规则,是与宪政民主制度的基本规则相通的。这就是,人与人之间的纷争只能用和平方式来解决,而不能动用武力。武力必须被受到约束的国家权力来掌握,它只能用来保护国家内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不能用于它途。被保护的公民权利包括土地权利。这就是“不可杀人”规则的具体落实。而在二战时期,犹太人正因没有国家保护,又因他们所栖居的国家不但不保护他们,反而残害和杀戮他们,致使多达600万的犹太人被杀害。这正是违反“不可杀人”律法所导致的。

解决这个问题,一靠他们栖居的国家将他们当作平等的公民对待,保护他们的自由,财产和生命。但在现实中不能保证所有有犹太人的国家都能做作到这一点。即使是宪政民主国家也有反犹传统。另一个办法就是犹太人复国。然而他们回到“应许之地”复国就暗含着“灭绝净尽”,就违反了“不可杀人”的戒律。在实际上,犹太人复国的策略和过程,就是在原来阿拉伯居住的土地上,建立一个国家。而国家就意味着一个主体民族用来对抗其他民族的暴力组织。这相当于在一片土地上空降一个国家,突然出现一股外国武装部队,正好可以与“侵略”对号入座;而如果要统治这块土地,就相当于异族统治,这又与民族自决权相违背。因而犹太复国的举动就与当时的世界大势背道而驰。讽刺的是,当联合国出于对犹太人受到严重伤害的同情,想解决长久存在、二战时突显的犹太人问题,而通过的支持犹太人复国的决议时,实现它的手段却必须沿用联合国否定的此前的武力规则。

而要使这个复兴的国家是一个犹太人的国家,并且采取民主制度,就要使其人口占有主导地位,“唯一的解決办法是一个没有阿拉伯人的巴勒斯坦。”(转引自布莱克,2019,第198页)这或者要采取种族清洗措施,或者要大规模移入本民族人口,或者两者兼而有之。在短时期内实现这两者, 就只能靠暴力。因为民主制度存在着多数人暴政的重大缺陷,即仅因为人数的多少,就使得有利于多数民族的法律得以通过,使得对少数民族的压迫获得民主的合法性。表面的解决方法就是快速地置换人口,以使本民族在数量上占优。而这样的国家一旦诞生,它就不可能是一个保护所有公民的国家,因为即使在基本权利上平等,由于存在文化或宗教上的差异,多数民族通过的法律,会深深伤害少数民族。这恰是布坎南教授指出的民主的重要缺陷之一。这导致这个国家不是理想中的保护所有公民权利的国家,它的诞生必定要侵犯和剥夺一些原有公民的权利,并在此之后,也继续利用国家暴力优势,进一步剥夺另一民族公民的权利。它将成为一个靠武力压迫的工具。

我们今天的目标,是化解犹太人与阿拉伯人之间的死结,用文明规则替代武力规则,尽管我们承认今天的行动不可能不受到历史的影响,更要强调的是,今天的行动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决定未来。“不可杀人”之所以是一个法则,不仅在于杀人的不人道和残酷性,而且还在于违背它必定受到惩罚,即或者是被伤害者的报复,或者是第三方的仿效;就如迦南地的得而复失。哈马斯在残忍杀害以色列人之前,他们肯定会料到以色列的加倍报复。因而,他们的杀人必定招致被杀。而以色列国家在打击哈马斯的名义下杀害更多的阿拉伯人时,也不应想到他们不会遭到其它形式的报复。即使把哈马斯全杀光,他们杀害更多平民的行为不会得到穆斯林世界的原谅。更如康德引述的希腊格言,“战争之为害,就在于它制造的坏人比它所消除的坏人更多。”因而双方现在的行为只是着眼于过去,没有着眼未来。他们的行为只能带来更多的惨剧。

对于犹太人来说,现在当然不可能退到过去进行重新选择。他们能做到的是怎样改进以色列国,以使之成为一个保护所有公民的国家,在其中没有一个公民受到歧视。这意味着,以色列要承认原住民的权利,尤其要承认他们的土地产权和其它财产权利,可以直接归还,也可以以一些阿拉伯国家剥夺犹太人的产权作为对冲,还可以用资金购买。而这些产权的所有者,可以作不在地的外国业主,也可以选择作以色列公民。对于在以色列国内的阿拉伯人,应给予他们完全的公民权;而为了避免民主投票中的多数人暴政,在制度规则中应加上少数民族可以对涉及该民族文化或宗教方面法案的否决权,逐渐使以色列成为少数民族——阿拉伯人不受压迫和歧视的国家。如此,犹太人就不会担心在未来由于人口比例的变动,成为少数民族。这些建议或许被人讥为“过于天真”。也许是吧。然而这比将犹太人的智慧用于武力,靠武力维持一个以色列国要好得多。真正的大智慧是“不可杀人”的律法。历史告诉人们,耶和华的真正遗产不是一块土地,而是一个法则。得之不法,土地会得而复失;而遵循律法,不仅土地会失而复得,而且还会使族群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对于阿拉伯人来说,哈马斯的行为不仅得不偿失,而且严重削弱了国际社会对阿拉伯人的同情。在武力实力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下,阿拉伯人不应以其弱势对抗对方的优势,这样做必然损失巨大,也离初衷越来越远。当我看到2014年加沙年青人在边界上向以方投掷石块以示抗议,被以军用枪击伤击毙多人时,觉得这是以卵击石的行为,他们的行为还使以军的行为获得某种合法性。巴勒斯坦人应该用自己的相对优势,和平的示威和呼吁争取国际社会的同情,进而对以色列施压,以争取自己的权利。对他们来讲,建立一个与以色列平行的巴勒斯坦国也许不是上策。因为这最终不能避免国家间的冲突,而这种冲突也许更大。一国方案才是比较理想的方案。犹太人和阿拉伯人共同生活在一个国家中,只要这个国家是一个真正民主的国家,又兼具保护少数民族的否定权规则,国家权力不会用来压迫和歧视任何一个公民。当两个民族出现冲突时,公正的司法可以用“以直报怨”替代怨怨相报。

当然上述的讨论就像天方夜谭。其实不然。只是实现它要经历艰辛而漫长的过程。即使是美国这样的宪政民主的典范,成为一个不压迫少数民族、公平保护所有公民的国家,还是花费了两百多年的时间。虽然美国《独立宣言》说“所有的人生而平等”,但在制定《宪法》时,还是将黑人视为只是“五分之四”个人,只是在南北战争之后,《宪法》第十五修正案才规定“合众国公民的投票权,不得因种族、肤色或曾被强迫服劳役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剥夺和限制。”在此之后,直到1960年代民权运动,各州还残留的种族歧视的法律才基本废除。2008年,他们选出了一位黑人总统。而作为美国的原住民,印第安人直到1924年才开始、并在1940年后全部获得美国公民权;他们不仅成为了“不可杀”之“人”,而且成为了美国政府有义务保护的公民,和有权利参与美国公共治理的公民。这说明,无论此一过程有多长,这个目标是可以实现的。关键在于,首先要树立这样一个目标,持续不断地朝着这个方向努力,就有希望。

据《希伯来圣经》,犹太人和阿拉伯人同是亚伯拉罕(或易卜拉欣)的后代。在《古兰经》中的历史记述有许多地方与前者重合,但虽然有真主对以色列的“圣地”许诺,却没有“灭绝净尽”的记载。至少在阿拉伯民族的记忆中,这种事情从来没有发生。这使得穆斯林世界在历史上对犹太人相对友好。比起美洲印第安人,非洲黑人和欧洲白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当初更为复杂而血腥的历史,犹太人与阿拉伯人这两个兄弟民族的恩怨也许有望终结。当初犹太人决定在巴勒斯坦复国时,除了“应许之地”的神圣性以外,阿拉伯人较之欧洲基督徒更为友善也许是另一个重要因素。还有一个不会被强调的因素是,当时的阿拉伯人也没有如欧洲列强那样强大,武力优势会颠倒。但从历史来看,阿拉伯人也曾在相当长时间内占有武力优势;也许未来有一天也会。另外,如果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能够平等保护所有公民,成为“主导民族”也许就不那么重要。而犹太人被公认为是一个智慧的民族,尤其幸运的是,他们有一个大智大慧的上帝——耶和华,他说的“不可杀人”的律法胜过犹太人的所有其它智慧。

参考文献:

布莱克,伊恩,《邻居与敌人》(电子版),中信出版集团,2019。

高峰枫,“《圣经》与暴力(下):圣经考古与想象的杀戮”,《上海书评》,2020425日。

沙维特,阿里,《我的应许之地》,中信出版集团 ,2016。

游斌,《希伯来圣经的文本、历史与思想世界》,宗教文化出版社,2008 。

                                                                                            2023年11月21日于五木书斋

首发于《FT中文网》202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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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lourish378

经济学家,儒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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