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权下可以有自发秩序吗?
在“哈耶克《法、立法和自由》高端读书会”上的发言
盛洪
说“全新的”是不对的,他们最早不知道应该怎么判,就找了12个人,所谓的陪审团。最早多是有关土地的纠纷,他们就找了12个邻居,先问他们认为这土地是谁的,再问以前发生类似的问题你们是怎么处理的,这就是询问当地的习俗。哈耶克这章其实是接前面讲的,前面讲习俗和惯例,然后法官问十二个当地人原来是怎么判的。后面法官根据习俗去判,但判了以后并不见得完全对,可能有具体情形的不同,看是否达到预期是否有好的效果,后面振豹讲的对,是依据判例。判例法从长时间的序列来讲是对以前的类似案例进行观察借鉴,有可能调整,结果好就继续坚持,结果不好就调整一下。实际上长时间的判例序列是不断的试错过程,包括振豹讲的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对抗,法官与法官之间的辩论,法学界的评论。哈耶克就是把前面的习俗扩展到了法官立法的过程,这是广义的自发秩序。
还有,个人主义方法论,我觉得不在于是否从集体的效果判断,应该依据判断成本和收益的单位是什么。个人主义就是以个人为成本和收益的单位,个体是理性的主体,有独立于别人的感觉。群体主义就是以群体为单位感觉和计算成本和收益。个体主义是说,社会的互动是以个人为单位的,有众多的个体在互动,如市场是众多的个人之间进行交易,他们之间互相独立,但是互相有一点影响,即不同个体对价格的信息不一样,可以借鉴别的交易形成的价格,形成均衡价格体系,又指导了资源配置,带来一个从整体看是好的结果,但不能说这是集体主义方法论。说市场从总体来讲是好的,并不意味着我们是集体主义,而这是每一个个体自我表达的累积结果。这就是个人主义方法论。
一个法律体系为什么看起来是好的?第一它是个人间互动形成的习俗,法官学习了这些由个人间互动形成的习俗,然后用于裁决;第二我们判断整体是否好,是要一个人一个人的感觉累加的结果。累加的多数个人自己表达说好,数量大到一定的程度,我们就会认为法律体系整体上是好的。不是有人说,我们大家都很幸福,我们就幸福了。
“建构”这个词还是要讨论一下。有一些表现为人为的行动,甚至是很权威的行动未必叫建构。哈耶克也讲过这个问题。国家是不是建构的?国家也是一种自发秩序。这是很有意思的说法。当你有一个行动,尽管你很权威,但是你是跟民间互动的,跟其它的机构互动,不是唯一的垄断的,只要有互动有竞争都可以叫做自发秩序,你也可以说有不同的建构。哈耶克的这一章非常重要,前两章讲到习俗和惯例,这一章把法官讲进来了,还是有特殊的意义。人类文明走到这一步是因为有理性,包含在习惯和惯例中的规则是可以理性地感悟到的,可以思考和提炼出来的。这种思考和提炼出来的规则,如果是普通法的结构,判例法的结构,就构成了更广义的自发秩序。但是它和原来的单纯个人间的互动是有区别的,这是有意识的思考,甚至表现为权威的一种行动,但是仍然是自发的秩序。
吴思的问题特别的有助于讨论,他的大框架就是中国没有自发秩序。怎么会呢?只要有人群的地方就存在互动,长期互动就会形成习俗。吴思这个说法可能有一些忽略的地方。第一对中国历史的理解,比如说很早期老百姓的互动,比如说夏商周时期的互动,你是观察不到的。到了周代记录了大量的习俗结果,比如说《礼记》,它就是当时搜集的习俗汇编。孔子之前就有人搜集了,以后一直持续。孔子是“少而好礼”。还有《仪礼》记录了很多特定的礼仪,像祭礼,婚礼,丧礼,乡饮礼等。另外还有一部分资料就是所谓的“判例”。你要看大量的判例,我比较推荐南宋的判例叫《名公书判清明集》,这是现在能看到的中国历史上唯一的实际判例。你也可以看余英时的书。县官就是县法院的法官,他的判决依据的就是民间的礼,也依据所谓的“春秋决狱”,就是依据儒家的经典进行司法裁决,而儒家经典来自于对礼的搜集和提炼。所以法官是有依据的不是凭空而来的。梁治平后来有一本书叫《清代习惯法》,基本上讲了婚丧嫁娶的习俗和土地制度的习惯。说中国没有习俗没有自发秩序不妥。你刚才说你到村里的时候没有看到,因为原来的土地制度被摧毁了,土地买卖都是非法的,你的个人经验不能支持“中国没有自发秩序”,因为自发秩序被人为消灭了。所以不是没有自发秩序,几千年文明历史不可能没有自发秩序。这个要注意,你可以补补这部分,你也可能还怀疑我的话。
对于欧洲来讲,欧洲大陆是大陆法系而不是普通法系。你讲到欧洲的各个民族是互相抗衡的,所以才会有好的法律体系。其实我们认为比较好一点的自发秩序的是普通法系,而不是大陆法系。普通法系是在英国,它恰恰是一个王朝下发生的自发秩序。最近有人翻译一本《爱德华一世之前的英国法律史》。我也看普通法生成时期是在12世纪左右,那就是在王权下面的,国王要跟诸侯争夺司法权,他并不是要关掉领主的法庭,而是自己搞王室巡回法庭,与领主法庭竞争。但王室法庭的法官是没有任何现成的法律资源,他们就问老百姓当地习俗,以后发展起了普通法。要问为什么在王权下可以是这种制度?我们假设“王权就是绝对的暴力,依靠暴力把老百姓的钱抢完了对他最有好处。自己立一个法,虽然并不公平,但是对他最有利”。但这种假设是错的。奥尔森的讲法是对的,吴思也很清楚,如果把东西抢光了,老百姓没有动力生产。黑尔有一本书讲“为什么威廉一世占领英国后没有废掉以前的古老习俗和传统”,是因为他如果废了传统对他没有好处。皇帝为什么要管甲和乙的土地纠纷,他为什么要立一个法偏袒其中一方。他关心的只是老百姓跟皇室之间的关系,它有它的公法,但是在私法领域中大部分冲突都是民间有什么法就用什么法了,这就是习俗,就是礼。
2017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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