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议] 用唐山打人事件比拟滥权的性质(+按)|盛洪

盛按:贵阳半夜强迫“转运”造成27人死亡的恶性事件所激起的愤怒还未平息,我们又看到贵阳警察模样的人非法侵入居民家中,绑架男主人辱骂女主人的视频。在当事人的叙述中,并且我们不难推断,贵阳当局的目的没有任何正当性,而且这些所谓“执法者”没有遵循任何正当程序。这些贵阳公民之所以被迫登上“转运”大巴或容忍暴徒入室,不是因为它们“执法”,而是因为它们占有“现场暴力优势”。而这种优势并不是它们天然拥有的,而是通过一个社会契约从纳税人那里获得的,却反过来侵犯纳税人的权利。在任何一个法治社会,这种情况是不能容忍的,这在“在道德上就是失信,在法律上就是违约,在政治上就是背叛。”(2022年9月21日)

盛按:我在这篇文章中,将行政滥权称为“滥用暴力优势”,而这暴力优势是作为受害者的民众授予政府的。有 了这个暴力优势,它可以不履行保护民众权利的义务,反而否定《宪法》这个社会契约的存在。今天在我们小区 我们又经历了一幕赤裸裸的滥用暴力优势。镇政府在去年突然宣布要将我小区的东墙拆进五米,我小区居民多方抗议和反映,并提起了行政复议。但今天突然来了一群穿黑衣服的人拿着盾牌站在东墙边堵住居民前去的道 路。我问这是干什么,一人答到,“我不能解释”。我又看到几个壮汉突然冲到一个女车主那里威胁她什么。 我以为这是要强拆我们的东墙。这是没有任何法律根据的,并且违反宪法。镇政府的理由是“规划”。但“规 划”是比法律效力低得多的政府文件,即使是“规划”也没经《规划法》规定的正当程序,所以连“规划”都 算不上。再退一步,即使是强拆,《行政处罚法》规定,在当事方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后,在法庭裁决前 ,是不能实施的。这些黑衣人没有出示身份证明,也没法律依据,他们及他们的指使者之所以能作出违法的事情,完全是他们有现场暴力优势。这说明我们要制止行政部门滥用暴力优势是何等重要。(2022年7月18日)

唐山打人事件虽然已经过去一段时间,但其视频仍在全球广泛传播,约有数十亿人观看了这一视频,激起了普遍的愤怒。人们为什么愤怒?直观地是因为这一打人行为太无端、太过残暴,被打女孩受伤非常严重。再就是因为这一行为违反了大多数人心中的基本规则:男人不应打女人。如果我再问一句,为什么男人不应该打女人?也许就不是每一个人能够回答的。这是因为,这是人类文明社会长期遵循的默认的规则,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他们从小耳濡目染,就知道这样做不对,但不知道是为什么。也许比较合理的回答是,因为从生理结构上讲,男人相对于女人有着暴力资源的优势;男人不应滥用他的暴力优势

为什么不应滥用暴力优势呢?这是因为如果通行暴力规则,人们就用暴力竞争,社会就会走向野蛮。首先,由暴力形成的规则既不是公平的,也是没效率的。例如用暴力进行利益分配,结果是生产力高的人并不能获得应得的一份;用暴力形成的男女关系也不会有感情基础。第二,如果其它规则与暴力规则冲突,最终都会被暴力规则取代。如果其它领域的评价规则与暴力规则不同,它们之间的取舍就会被暴力决定,柯洁的棋艺再高也当不了围棋冠军,莫言的笔对抗不了拳头,大学教室也就成了拳击场。如此,学术、技术和艺术的创造就不可能出现。第三,这会导致对暴力资源的追逐和改进,使人们进一步进行暴力的竞争,使社会滑向更加野蛮的境地。

因而,文明就是从限制暴力的使用开始。如果不再使用暴力,在竞争、合作和分配中的规则才会趋向公平和效率;在各个领域中的优胜规则才会评价出该领域的优秀禀赋;社会才会避免野蛮化。而在人文之初,暴力资源分布的最简单的差异就是男女的不对等,当男女之间进行暴力对抗时,男人胜出一般是没有悬念的。所以限制使用暴力是从限制男人使用暴力开始的。而这种限制一般不会是外部的限制,而是男人自己内心的限制。即男人接受了这样一个文明规则:男人不应打女人。为什么不是外部限制?因为这需要更大的暴力,在没发展出约束暴力的内在机制时,更大的暴力就会更危险。如今世界上大多数男人不打女人,不是因为他们惧怕会受到法律制裁,而是因为他们相信“不打女人”是一个应该遵循的文明规则。即使有个别男人不遵循“不打女人”规则,由更大的暴力(团体或政府)制止,也是因为这更大的暴力遵循“限制暴力”的规则。这就是最初的文明。

胡适先生说,怕老婆是一个男人的文明的标志。说的就是这件事。怕老婆就是怕女人。男人有比女人更强的暴力优势,显然不是怕女人的暴力。这个“怕”来源于内心,是对女人除了暴力以外的其它资源优势的尊重,以及对“男人不应打女人”信条的敬畏。因而他明明有暴力优势而不用,就是不滥用他的暴力优势,是来自内心的一股自我约束力量。我在一篇文章里曾说,“文明的真正含义,并不是作为生产工具的技术的优越性,而是当人们具有资源、技术和制度优势时,不滥用这种优势的道德力量。”(盛洪,2013,第144页)将“男人不应打女人”推广,就是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应滥用他或它的暴力优势;更为一般化,就是不应滥用一切优势

现在拿唐山打人事件与滥权现象做一个比拟。例如郑州红码事件。事件的两方,一方是河南防疫当局,一方是被乱赋红码的普通公民。相对于后者,前者是有暴力优势的。这是因为,河南防疫当局是一个政府机构,它有财政支持的资金,它有自己的组织,它可以支配公共暴力机构——公安局,它可以向居民组织发布命令,它还可以拿财政的钱雇佣“大白”,他们执行着限制公民行动的工作,等等。而普通公民则是手无寸铁。这种暴力资源的不对称尽管很像男女之间的不对称,却有着一个重要的区别,这就是,它的暴力优势来源于它滥用暴力的对象—— 众多公民纳的税和通过一个社会契约授予它在特定情况下使用公共暴力的特权。也就是说,河南防疫当局的暴力优势不是天然生成,而是来源于弱势一方的资助和授权。

于是,这种暴力优势的滥用就比唐山打人事件更为复杂和严重。为什么公民要将自己的资源和授权给予政府机构?这是因为他们之间有一个社会契约,即公民创建政府,纳税并授权其行动,用来保护自己的人身、财产和住宅的安全,维护正当行为规则,并提供公正司法。如果这个社会契约能够有效执行,公民的境况是改善了的。然而,滥权行为的出现说明,政府机构不仅没有将公民授予的权力用于社会契约规定的目的,反而用在相反的目的,侵害公民的权利。而这样一来,公民就会大惊失色,想反抗已经没有资源和权力可用了,他们面对着暴力资源极端不对称的政府机构,根本没有招架之功。而用别人的资源和授权获得的暴力优势反过来侵害该人,是比一般的滥用天生的暴力优势更不能容忍的罪恶。

政府机构的滥权可以分为两种。一种叫“非法行动”,一种叫“僭越立法权”。“非法行动”就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单凭当下的暴力优势而采取的行动。河南防疫当局非法地将一些银行储户赋红码,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就是一种非法行动。它之所以敢这样做,最简单的原因就是,它明确意识到它的暴力优势,并滥用它。只是表面上看似乎没有滥用暴力。但从健康码的实际限制来看,赋红码就相当于调用了人力用暴力威胁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当公民想要打破这种限制时,实际的暴力就会发生。因而郑州红码事件是一种更为严重的滥用暴力优势。与唐山打人事件相比,郑州红码事件第一滥用公民授权政府的权力,反而侵害公民权利,这就罪加一等;在做此等恶事时,又打着行使权力的“合法性”的旗号,反诬公民权利是非法的,颠倒权力与权利,权利与义务,又要罪加一等。

除了郑州红码事件以外,这种“非法行动”非常普遍。一个最简单的诱因就是,在具体情境中的暴力优势。在上海封城期间,“大白”非法闯入居民家中,将居民绑架出去;殴打居民,将居民关进笼子,撬门入户消杀,打死居民宠物,等等;在其它地方的非法强拆,非法限制公民表达自由的行为都是如此。他们之所以肆无忌惮,嚣张跋扈,是因为他们知道,在当下的情境中,他们在暴力上是占优势的,单个的、一家一户的居民无法对抗他们。再加上他们打着“防疫”旗号,又有所谓防疫当局的命令作为“合法性”护身,他们的犯罪行为不会被追究,就更加没有忌惮。大多数公民之所以屈服,也是看到当下暴力资源的对比中,他们处于劣势。少数人敢于反抗则遭到毒打。这其实与唐山打人凶手的行为没有两样,只是更为严重。

所谓“僭越立法权”,就是有关当局滥用暴力优势,不经法律正当程序,擅自制定违反宪法和上位法的所谓“法规”,然后以“执法”的名义推行这些所谓“法规”。其结果就会造成大面积大规模的对公民权利的侵犯,是一种系统性的非法行动。例如,如果说《传染病防治法》是经过正当程序的法律,那么现有的防疫政策是由防疫当局僭越该法制定的,其中有许多地方是违反该法的规定,增加了防疫当局的自我授权,削减了公民权利。例如防疫当局没有经正当程序,擅自将作为乙类传染病的新冠肺炎“按甲类管理”;即使按甲类管理,也远远超出了该法规定的措施范围。如对“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但在上海等地的实际防疫中,却将“密切接触者”定义篡改为“同一空间,同一建筑”,极大地扩大了范围,并将“医学观察”升级为强制性集中隔离。如某一座楼中有一例核酸阳性(甚至没有阳性),就将整座楼的居民强拉出去隔离。这就通过僭越立法权,同时侵犯了成千上万人的权利。

因而僭越立法权就是,滥用暴力优势提出一个违背宪法和法律的规则。我们回到唐山打人事件的情境中。“僭越立法权”就相当于,在那个唐山烧烤店的现场,几个男性暴徒突然宣布成立一个“立法委员会”,通过一个“立法”——男性可以任意对女性提出性要求,而女性不得拒绝(有信息说,他们实际上就是提出这样的要求的)。而当几位女性表示反对时,他们用暴力压制住她们的声音,使他们的“立法”得以通过。我们用这样的比拟来反观某些政府行政当局的僭越立法权,就可以更清晰地看到其本质,它们是在滥用暴力优势。在烧烤店里,那个想象的“立法”是倾向于那几个男性“立法者”的;而在行政当局中,它们的“立法”是倾向于它们自己的利益或权力的,例如封闭全城就是当局授予自己极大的权力;并且一些事实表明,要求全员核酸和强制打疫苗与官员同利益集团勾结相关(学点为人处世之道,2022)。不同的是,行政当局的暴力优势来源于民众的资源和授权,它却反用于后者。

用中文中许多类似“恩将仇报”、“忘恩负义”的成语,远远不足以形容这种反噬社会契约委托人的行为。想想这样的情境,甲借钱给乙买枪,乙买到枪以后就形成了相对于甲的暴力优势,他用枪强迫甲承认他并没有借钱给乙。这很类似于郑州红码事件。河南防疫当局之所以给河南乡镇银行储户赋红码,其目的就是要抹去该银行对储户的债务,就是滥用暴力优势的赖账,其手段和那个买枪的人何其相似。这种作法也可以用来否定社会契约。受托人没有完成委托,如徐州铁链女事件和唐山打人事件,当委托人指责时,受托人凭借自己因受托而获得的暴力优势压制委托人发声;就如许多地方当局动用警察(拿着纳税人发的工资)上门威胁公民删除网上的揭露和抱怨一样。当受害人将滥权者诉上法庭时,社会契约再次被违反——法院或法官是循暴力规则而不是正义规则而存在的,它们只能以“不受理”或枉法裁判堵住伸张正义的通道。

僭越立法权,也是依仗暴力优势而成的。当某个行政当局提出一个违宪、违反上位法的“规定”时,它经常是不遵循正当立法程序,不举行听证会、不征求民众意见,甚至不遵循行政机关内部的正当程序。我曾将这种现象归结为“部门立法”,并在“禁止‘部门立法’”一文中做了梳理。“部门立法”有许多“技巧”,包括在立法过程中,借拟立法草案将部门私货塞进文本;以制定“实施条例”为名加进违反该法的内容;通过设立“行政法规”扭曲法律原则;将“规划”无限拔高,用以否定住宅宪法权利;甚至不经任何程序和授权,仅以政府名义发布命令,等等。它们之所以敢这么做,也是自恃暴力优势,对敢于提出质疑和反对意见的公民加以压制,消灭批评的声音;以“寻衅滋事罪”否定公民请愿权;当公民奋起维权时,他们滥用警察力量加以镇压;以使一个“僭越立法权”的所谓“规定”看来无人反对,执行起来(用于侵犯权利)有着“合法”的外衣。

这种情况自所谓“防疫”以来就变得更为严重。防疫看起来有某种“紧急状态”的外表,这加剧了防疫当局违反宪法、违反立法程序任意制定和改变规则。例如《传染病防治法》根本没有封闭社区的措施,但武汉、西安、上海等地的防疫当局却封闭全城社区;该法也没有全面禁止市场交易的措施,但上述城市的防疫当局却令市场停顿,造成公民的生存危机;该法没有对社区进行硬隔离的规定,并且《消防法》禁止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上海防疫当局竟然命令对大量居民社区进行硬隔离;《传染病防治法》没有规定要入户消杀,但上海防疫当局竟下令对没有病毒证据的居民住宅进行入户消杀,等等。这些作法骇人听闻,却竟然被实际执行了。不是上海人不想捍卫权利,我们仍然要归结为在现场的暴力对比的不对称。

实际上,行政当局滥用暴力优势进行“非法行动”和“僭越立法权”已经很长时间了。这已经形成了一种官场文化,使官员无时无刻不处在一种暴力优越感之中,使他们经常情不自禁地滥用这种优势。例如,重庆警察随便动用枪械杀死公民,某地警察随身带着手铐将触犯自己的人铐起来;哈尔滨的一个视频显示,一个政府官员乘坐网约车,因司机不让他在车上抽烟,他就立刻威胁司机要对他罚款;更有北京怀柔当局动用2700人半夜围攻一个不足100人的社区,以实施非法强拆(盛洪,2020)。我们经常看到官员对公民的傲慢态度,对公民请求的冷漠无礼,在所谓“执法”中对公民的呵斥恐吓,实际上都是这种暴力优越感的自然流露。任何一个凡人,当他处于一种优势地位时,他都会不自觉地动用这种优势,只有强大的道德力量才能约束自己。

这种道德力量来源于远古,从意识到“男人不应该打女人”开始,人们意识到滥用暴力优势是一件羞愧的事情。这是深远的文化传统,否则不会有几千年的文明。男人不打女人的作法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男人的自我约束,这是文明得以成立的条件。而他律制度之所以可以立足,也是在接受“不滥用暴力优势”的原则下。在传统社会,政府拿百姓的钱提供公共服务也已是社会共识,以致朱元璋这个不太优秀的皇帝也说“尔俸尔禄,民脂民膏”。在现代社会,政府的暴力优势来源于民众的纳税和授权,更是明白写入白纸黑字的《宪法》中。然而,许多在权力末端的人,“大白”,“黑狗”甚至“志愿者”,遑论大多数官员,都对权力来源,即暴力优势的来源好象浑然不知,似乎他们天然具有这样的优势。他们只要直觉地感到别人无力对抗他们的暴力优势时,就颐指气使,进而任意侵害其他公民。而被侵害的公民之所以没能有效地反抗,也是他们因暴力劣势而倍感无力。

那些滥权的人好象“不知”他们在滥用暴力优势,是因为在权力和暴力之间似乎隔着一层。其实这一层早被汉娜 ∙ 阿伦特捅破。在她看来,权力是指实施宪法和法律而应该拥有的能力。而偏离宪法和法律侵害公民权利的能力,就不应该称为“权力”,而是“暴力”(2011,第135页)。因而,前面所说的所有借权力之名,行违反宪法、侵犯公民权利之实的行为都是赤裸裸的暴力。这个暴力与歹徒的暴力一般无二。我将两者比拟,就是将滥权与暴力直观地联系在一起,以使更多的人警醒,以使那些滥权之人有道德上的羞愧感。当他们滥权的时候,他们就应该想一想,在滥用暴力优势这一点上,他们与唐山打人歹徒有什么区别?我当然不否认,光有道德上的羞愧感还是不够的;还要有宪法审查,宪法法院和行政诉讼等他律手段;但毕竟官员群体要有基本的道德素养,他律制度也要建立在道德原则之上。

而在暴力优势的来源方面,他们与那些歹徒比是否更加不堪?在更深一层,让官员们认识到他们的暴力优势来源于民众的资源和授权,他们使用这些暴力的条件是保护授权于他们的公民的权利,就不仅需要道德传统,还需要对他们进行教育,让他们认识到,他们之所以有这个职位,之所以有具体情境中的暴力优越感,全赖政府与全体民众之间的一个社会契约,他们得以获得暴力优势,得以受权在必要时行使暴力。而这个社会契约,就是《宪法》。因此,对官员的教育,就是《宪法》的教育。《宪法》会告诉他们,他们之所以有政府的职位,是因为有政府;之所以有政府,是因为政府承诺要保护公民的权利。公民权利部分地被《宪法》陈述,部分地作为默认的常识而涵盖在宪法精神之中。如果在他们的行为中作出侵犯公民权利的事情,在道德上就是失信,在法律上就是违约,在政治上就是背叛

然而长期以来,大陆中国的官员并没有受到《宪法》教育,他们的观念证明他们的亚文化传统否定《宪法》这个社会契约,不承认他们的权力来源于民众,不承认他们是靠纳税人养活的,认为民众都是自己的“下级”,他们可以随时呼来唤去,任意侵犯权利。这样的官员群体甚至还没有文明之初的男人文明,他们不知道滥用暴力优势是可耻的事情,反而觉得自己天生优越。这样的官员群体无法执行《宪法》,因而他们所谓的行使权力就是暴力。这种情况应该彻底改变了。所幸,最近看到一点转机。我看到李克强先生带领国务院官员进行《宪法》宣誓。这是个好兆头。作出忠于《宪法》的姿态,就可能开启宪法教育,形成宪法理念,才有可能让官员群体认识到,他们的全部工作就是努力实现《宪法》这个社会契约,如果背道而驰就与唐山打人歹徒无异。但不可太乐观。宪法教育是一个长期过程,将“只知有上级、不知有宪法”的官员群体转变为以宪法为最高命令,将权力放在宪法之下的公务员,要经过一代或数代人的努力。

参考文献

汉娜∙ 阿伦特,《论革命》,译林出版社,2011。

盛洪,“从经济价值到道德价值”,载《士志于道》,中信出版社,2013。

盛洪,“伪造的合法性”,《Forget-talk Hill Study》,2020年8月1日。

学点为人处世之道,“核酸腐败,触目惊心,丧尽天良!”,《学点为人处世之道》,2022年6月1日。

2022年7月11日于五木书斋

作者: flourish378

经济学家,儒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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